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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母亲花403万给女儿买房,岂料,恋爱脑女儿转手卖掉,给男友转了282万,还

安徽,母亲花403万给女儿买房,岂料,恋爱脑女儿转手卖掉,给男友转了282万,还签了无偿赠与协议!可没过多久两人分手,男友却拒绝还钱,母亲一怒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竟用一奇招讨回了全部欠款! 2月3日,闽南网报道了一则奇特的财产纠纷案。 今年20多岁的赵小莉,家庭条件优越,。几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赵小莉结识了男子曹建民,两人很快熟悉起来。 曹建民长相帅气,口齿伶俐,很会哄人开心,相处不久便讨得了赵小莉的欢心,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赵小莉对曹建民十分上心,平时经常主动给曹建民买衣服、买礼物,日常开销也大多由赵小莉承担。 赵小莉的母亲十分疼爱女儿,几年前,特意在市区花费403万元,为赵小莉购置了两套房产,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赵小莉。 随着城市发展,这两套房产的市场价值不断攀升,相较于购买时已升值不少,成为赵小莉名下一笔可观的资产。 两人恋爱一段时间后,曹建民向赵小莉提出,自己打算创业做生意,前景十分可观,但目前缺少一部分启动资金,希望赵小莉能给予支持。 单纯的赵小莉没有丝毫怀疑,一心想要帮助男友实现创业梦想,当即表示愿意全力支持。 考虑到自己手头的现金不足以支撑男友的创业本金,赵小莉便盘算着卖掉母亲为自己购置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套,用卖房所得的款项支持曹建民创业。 打定主意后,赵小莉很快联系了房产中介,着手办理房屋出售事宜,经过一番协商,最终将其中一套房产以282.4万元的价格卖出。 卖房款项到账后,赵小莉没有丝毫犹豫,第一时间将全部282.4万元转账给了曹建民,全力支持他创业。 然而,曹建民却暗中多留了一个心眼,在收到款项后,开始对赵小莉花言巧语,劝说赵小莉与自己签订一份无偿赠与协议。 起初,赵小莉有些不情愿,她觉得两人只是恋爱关系,签订这样的无偿赠与协议不太合适。 但曹建民始终软磨硬泡,不断劝说赵小莉,声称反正两人以后一定会结婚,成为一家人,签订这份协议只是走个形式,既能省去后续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对两人感情的一种考验。 架不住曹建民的反复劝说和甜言蜜语,单纯的赵小莉最终妥协,在没有告知母亲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无偿赠与的《赠与协议》。 然而,现实并未如两人预期的那般美好。曹建民拿到款项后,投入到创业项目中,可由于缺乏经验、经营不善,生意很快便出现亏损,赔了不少钱。 与此同时,两人也开始因为生活琐事、生意亏损等问题频繁发生争吵,争吵的次数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深,曾经的甜蜜渐渐消失殆尽,最终两人都身心俱疲,决定结束这段恋爱关系。 分手后,赵小莉想到自己为曹建民付出的一切,尤其是那282.4万元的卖房钱,便找到曹建民,要求他归还当初转账的282.4万元。 让赵小莉没有想到的是,曹建民一口回绝了她的要求,还当场拿出了当初两人签订的无偿赠与协议,声称这笔钱是赵小莉自愿无偿赠与他的,如今两人已经分手,他没有义务归还。 母亲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又气又怒,将曹建民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282.4万元款项。 庭审现场,曹建民手持那份无偿赠与协议,态度十分强硬,洋洋自得地认为自己手握关键证据,一定能胜诉,稳操胜券。 可就在此时,赵小莉的母亲突然拿出了一张借条,借条明确显示,几年前为赵小莉购置两套房产所花费的403万元,并非她无偿出资,而是她借钱给女儿购买的,赵小莉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 赵小莉与曹建民《赠与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赵小莉与曹建民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且赵小莉已实际转账 282.4 万元,曹建民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财产权利已完成转移。 也就是说,赠与协议已经生效,具备法律效力,正常情况下,赵小莉是无法要求曹建民归还的。 2、 赵小莉母亲是否有权要求曹建民归还购房款呢? 母亲持有赵小莉出具的借条,证明 403 万元购房款为借款,而非赠与,母亲对赵小莉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赵小莉对曹建民的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赵小莉作为债务人,无偿转让 282.4 万元售房款给曹建民,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该行为导致赵小莉责任财产减少,影响母亲 403 万元债权的实现,曹建民因该赠与取得的 282.4 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 3、 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莉与曹建民的《赠与协议》虽成立生效,但因赵小莉无偿处分财产损害母亲债权,母亲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曹建民应返还赵小莉母亲这282.4 万。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