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机动车撞人被判无责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核心就一个,突然。 有些人不理解,明明是他人违规在先,自己只是正常行驶,还要承担必要责任?以前也有过车主无责的案例,怎么到自己就不行了? 拿我以前的亲身经历来举例。老婆正常绿灯行驶,有个老人家开着老头乐带着孙子,闯红灯,老婆没来得及刹车,撞上去了。 第二天,我去交警队处理,交警判定承担次责,我不服,要求看监控。监控明确显示,对方闯红灯,我提出异议。 交警的说法是,开车过红绿灯,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存在过失,承担次责。我当时看了监控,好像确实如此,早点发现别人闯红灯,反应快的话,应该能避免。当时我也就没提出异议了。 后来又看了挺多同类事件,被判免责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正常行驶,并且注意观察的情况下,确实反应不过来的,才会判无责,强调一个突然性。 所以,人权大于路权,这一条标准始终没有变。这种突然性,才算是驾驶员的人权,但凡你是因为没仔细观察,分心驾驶等,任何你在好好开车,理应能避免而没避免的情况,你都算次责。 关键就是理应这个标准,比较模糊,有的人,提前十米发现前面有闯红灯的,就能避免,有反应慢的,要提前二十米发现才能避免。 所以,判责依据模糊,就让大家对责任有很多争议。但是,对于突然出现,这种大家争议就较少,判责也没什么争议。 比如,从视线盲区突然出现,路边花坛突然跑出,大家应该也看过类似判责,都是判驾驶员无责的。 大家觉得是这样吗?个人看法,欢迎讨论[祈祷][祈祷][祈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