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带72岁老人出门挣外快,让老人帮忙递下东西什么的,可老人突然倒地离世,家属索赔80万。男子:老人没说有基础病,干活时间长了,诱发了心脏病复发,事情因我而起,当时自己尽全力施救了,现在也会尽全力赔偿。 韩先生说自己带72岁老人出门挣外快,可老人却出了意外,突然倒地不起了。 老人是公司楼下的门卫,大家相互熟悉,平日里,韩先生有递东西之类的轻便活,总会叫上老人一起,让老人能挣些外快补贴家用。 在韩先生看来,这些活儿强度不大,老人做起来也不费劲,双方各取所需,相处融洽。 事发当天,韩先生像往常一样,带着老人从湖州前往杭州,去做安装窗帘的工作,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谁也没想到意外正悄然降临。 当晚,老人在工作现场突然倒地不起,韩先生和在场的人立刻展开抢救,有人拨打急救电话,有人尝试进行急救措施,可尽管大家拼尽全力,老人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这突如其来的噩耗让老人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老人之所以会死亡,是因为跟着韩先生出去干活,他们觉得韩先生应该对老人的死负责,向韩先生索赔80万元。 韩先生心里也十分难受,老人事先并未告知自己有基础病,干活时间长了,诱发了心脏病复发,但是此事确实是因自己而起,自己也有责任。 事发当时他已经尽全力去施救了,事后自己也会尽全力进行赔偿,但是家属一下子要80万,这责任太重了,自己也难以承受。 后经多次调解,韩先生最终赔偿了老人家属27万元。 在这件事情中,韩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韩先生带老人出去干活,本意是为了让老人挣点外快,出发点还是好的,但是老人在这个过程中,因干活时间太长,引起心脏病复发去世,韩先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但是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老人未告知自身有基础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韩先生对其工作安排和风险防范的判断。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老人未告知基础病,隐瞒重大健康信息,其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