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
营运的教练车被撞受损
车主除了主张赔偿
租车费和车辆维修费外
还主张了“车辆贬值损失”
那么,这笔钱该赔吗?
案情回顾
某日,小孙驾驶着父亲孙大爷名下的汽车出门,行驶到一处路段时,突然与前方不按规定停放的李某的机动车撞了个正着。巨大的冲击力让李某的车失去控制,又接连撞上了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老周和老王的汽车。

事故发生后,小孙慌了神,没多想就弃车逃离了现场。交警部门经过详细勘查和调查取证,最终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01
小孙:
肇事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02
李某、老周、老王:
三人都存在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各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然而,老王的车不是普通私家车,而是一辆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证明,明确这辆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老王,所有经济收益和损失都由他自行承担。车辆撞坏后,老王只能先送去维修,可维修期间不仅没法正常教学赚钱,还得额外花钱租车应急。

想到这些损失,老王找到了小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车主孙大爷,希望能协商赔偿事宜,可几方始终谈不拢。无奈之下,老王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三方赔偿租车费、车辆贬值损失和车辆维修费,共计4.7万元。
法院审理
法庭上,各方说法不一。
保险公司辩称
老王的车是2017年购置的,经过维修后完全能恢复到事故前的安全使用状态,所谓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该赔偿。
小孙和孙大爷则认为
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而且老王主张的租车费、车辆贬值损失不合理,修车费的金额也偏高。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
组织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
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各方陈述,法院确定小孙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李某、老周、老王各承担10%的事故责任。
经过依法核算,老王租车费和车辆维修费损失共计2.36万元,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即16520元。至于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非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此对这一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常情况下,逃逸的当事人会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存在过错,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老周、老王存在违停违法行为,所以小孙才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人民法院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极端情形”主要包括待出售的新车、行驶里程极少的车辆及受损后导致性能差距显著、原有特定属性无法恢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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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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