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珠海法庭上,一个准备留学的年轻女子指着照顾半瘫父亲的亲姑姑说:“这是我的房子,她必须搬走!”法官的判决却让所有在场的人陷入了沉思。 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内,25岁的女孩儿语气坚定。 她名下的房产是父母2008年购置并登记在当时年仅6岁的她名下。 这如今为了凑足留学资金,她决定卖掉这套房子,而让住在里面的父亲和姑姑搬出去。 面对这一诉求,法官翻看了厚厚的案卷:父亲2010年患重病致二级伤残,左半身瘫痪;姑姑三年前放下生意专门照顾弟弟。 而林晓雯提供的证据只有房产证。 在2008年的时候,那会珠海房价尚未飙升,她的父母用毕生积蓄在香洲区买下一套120平米的房子。 也像当时许多父母一样,他们选择将房产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 这种“娃娃房”现象在当时很普遍。 因为父母们认为,这既能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税费,又能为子女提供终身保障。 正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言:“房产赠与背后是亲情纽带,而非冷冰冰的所有权转移。” 然而,生活的变故比计划来得更快。 就在2010年,女孩儿的父亲突发脑梗,尽管经过开颅手术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左半身瘫痪,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而且更糟糕的是,2013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12岁的女孩跟随母亲生活,与父亲的联系越来越少。 父亲患病后,原本在中山经营小生意的姑姑毅然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 于是她放下自己的生意,搬进弟弟的住所,开始了长达三年的陪护生活。 2025年10月,女孩儿收到了英国某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可在喜悦过后是现实的困境:留学费用昂贵,家里积蓄不足以支撑。 面对资金缺口,女孩儿将目光投向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 这要是按照当时珠海房价计算,卖掉房子不仅能覆盖留学费用,剩余资金还足够她在国外生活。 在她的规划中,父亲可以被安置到养老机构或用部分卖房款租房居住。 但这一想法遭到姑姑的坚决反对。 姑姑指出,她的父亲作为二级伤残人士,需要专业且持续照护。 而珠海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紧张,私立机构费用高昂,更不用说父亲已将这处房产视为唯一家园。 沟通无果后,女孩儿选择诉诸法律,起诉姑姑“霸占房产”,要求其搬离以便自己卖房筹资。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女孩儿的论点很明确: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依法享有完全产权。 她提出可以给姑姑一笔“安置费”,但坚持卖房计划不容改变。 她还强调留学机会难得,个人发展不应被家庭琐事拖累。 姑姑则带来了大量证据:厚厚的护理记录、医药费单据,以及父亲主治医师出具的专业照护建议。 而这些材料无声地证明了她三年来的付出,也凸显了父亲特殊照护需求的专业性。 随着审理深入,法官发现几个关键事实:女孩儿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并非必须卖房才能筹资留学而。 父亲因长期治病已花光积蓄,名下无其他住房,这套房子是他唯一的容身之所。 法官当庭指出:“房产赠与不能脱离家庭伦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父母离异或子女随一方生活而消失。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在判词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当财产处置权与生存权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生存权。 虽然房产登记在女孩儿的名下,但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赠与,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 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也契合“公序良俗”原则。 而法官进一步指出,女孩儿所谓的“急需资金”并不成立,因为她名下还有其他可处置房产。 那么相比之下,父亲一旦失去现住所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社会思考。 对于许多早早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父母而言,此案是一个警示:房产可以赠与,但亲情不能割裂。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子女享受了父母赠与房产的权利,就不能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对于准备采取类似方式的家庭,专业人士建议:如有房产赠与计划,最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若暂时无法登记,可先行公证。 同时,家庭成员间因房产产生纠纷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房产被恶意处置。 案件宣判后,她默默离开了法庭。 姑姑则匆匆赶回家中,因为瘫痪的弟弟还需要她照顾。 就像湖北鄂州一起类似案件那样,这起纠纷最终也在法院“情法并举”的调解下得到了化解。 法官最后提醒:“读书是为了明事理,而非变得冷酷无情。房子可再买,亲情难再得。” 这一判决不仅是个案的终结,更是对社会伦理的坚守,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人心和道义,永远值得我们守护。 子欲养而亲不待,报答需及时。 主要信源:(女子出国留学需要资金,想卖掉自己名下一套房,房子却被父亲和姑姑住着...——新浪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