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脸都不要了!”广东,一女子以留学深造但经费不足为由,要求半身不遂的父亲和帮着照

“脸都不要了!”广东,一女子以留学深造但经费不足为由,要求半身不遂的父亲和帮着照顾的亲姑姑搬走,以便于自己变卖房产,姑姑:“屋里煮着你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女子却一脸冷漠:“那房子本来就是我的,你们必须搬走!”双方最终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法庭里那种安静很压人,没有人随便说话,椅子挪一下都会显得突兀。 原告席上坐着的小慧,把一本房产证攥得很紧,封皮红得刺眼,她的神情很坚定,像是来办一件“理应如此”的事。 被告席那边,父亲坐在轮椅上,身体明显已经不听使唤,半身不遂带来的无力感写在脸上,眼神发直,更多时候只是盯着地面发呆。 小慧在法官面前提出的要求并不绕弯:让父亲从珠海这套约80平方米的房子里搬走,她要卖房筹钱出国留学。 理由也简单——房产证写的是她的名字,她认为自己当然有权处置,她说话的方式很干脆,像在讲一个物权逻辑:名字是我的,房子就是我的,你住在里面是“占用”。 听起来像很“法律”,但这件事之所以让人难受,是因为房子背后的人和时间都在,要把来龙去脉说清楚,得回到2010年。 那时候小慧才6岁,父母买下这套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很多家庭做这种选择并不罕见:一是觉得写孩子名下以后省些麻烦,二是把它当作给孩子的保障,至少“有个底”。 当时没人会想到,这个安排在十几年后,会成为家庭撕裂的导火索。 买房不久,父亲突发疾病,后来瘫痪,生活能力大幅下降,家里的收入、照护、医疗费用一下都压下来。 母亲最终选择离婚,带着女儿离开,离婚本身在法律上是夫妻的选择,外人很难一句话断对错,但问题出在父亲倒下之后的“后续”。 父亲瘫痪需要长期照料,日常吃饭、洗漱、翻身、如厕、复健,哪一样都不是偶尔来看看能解决的。 照护这副担子最后主要落在姑姑身上,姑姑要在自己家庭之外挤出时间和精力,长期往返,帮着把人撑住。 小慧在小时候还会偶尔回来,但随着时间推移,她和父亲的联系越来越少,姑姑的说法是,12岁之后基本就联系不上了,电话不接,人也不来,逢年过节也很难见到。 父女之间,原本还能靠一点来往维持的关系慢慢断掉,父亲这边的生活,继续靠姑姑和周围亲属勉强维持。 直到后来小慧要出国留学,费用缺口摆在眼前,母女俩才再次把注意力放回这套房子上。 母亲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很敏感:她不是来协商照护方案或赡养安排,而是强调“房本在孩子名下”,把这当成一张可以直接动用的牌。 于是小慧以房屋权利人的身份出现,开口就是“你们搬走”,在姑姑看来,这不是商量,是逼人让路:房子要卖,人要清空,但父亲已经无法自理,搬去哪儿、谁来管、钱怎么出,全都没有答案。 姑姑情绪激烈也不难理解,她问得很现实:轮椅上的人住哪里?谁照顾?你把房卖了,父亲的基本生活怎么办? 可小慧的态度很硬,反复强调“房子是我的”,她把争议压缩成一个单点:物权归属,至于赡养义务、照护责任、亲情伦理,她要么不谈,要么一句带过。 法院最终没有按她的思路走,关键一步是审查家庭整体情况,法庭并没有只盯着房产证的登记信息,而是去核实。 这套房当初为什么登记在孩子名下?父亲现在的身体状况如何?小慧是否尽过赡养义务?她“卖房留学”是否属于真正的迫切需要?以及母女名下,还有没有其他财产条件可供选择。 查明后,法院认为,小慧并不属于“没有别的路只能卖房”的情况,母女经济条件并不窘迫,也就是说,“非卖不可”并不成立。 另一方面,父亲的居住和生存需求,是现实且紧迫的,尤其在其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居住稳定性本身就是生存基础。 法院在裁判中强调:虽然登记在小慧名下,但这属于父母基于亲情对子女的赠与安排,背后隐含的是家庭关系与赡养伦理;而小慧长期未尽赡养义务,却要用物权去排挤父亲的基本居住权益,这种做法难以被支持。 最终结果是驳回小慧的全部诉求,简单说,法院没有允许她用“我名下的房”,把瘫痪父亲直接赶出去,更没有把“留学资金需求”,置于父亲基本生存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