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22年至2024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年累计关联资金往来超220亿元未披露
经新疆证监局调查查明,八一钢铁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调查显示,2022年至2024年期间,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年度
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元)
累计向八钢集团转账(元)
净往来额(元)
2022年
3,675,121,967.86
3,642,040,000.00
33,081,967.86
2023年
2,809,680,000.00
2,770,870,000.00
38,810,000.00
2024年
2,514,395,569.24
2,534,817,067.03
-20,421,497.79
合计
8,999,197,537.10
8,947,727,067.03
51,470,470.07
上述三年间,八一钢铁累计收到控股股东资金89.99亿元,累计向控股股东支付资金89.48亿元,累计净收到资金5147.05万元。
违反多项信披规定公司申辩未被采纳
新疆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关联交易。
但八一钢铁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告显示,八一钢铁在调查期间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但新疆证监局经复核后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新疆证监局要求,八一钢铁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该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