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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诉新特能源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米东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2026年1月3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新0109民初9874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性能验收款、质保金合计2031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与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案件核心事实**

2023年2月,新特能源(甲方)与九鼎新材(乙方)签订《玻璃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水解器、水解器淋洗塔等设备,合同总价677000元,付款方式为发货款70%(473900元)、性能验收款20%(135400元)、质保金10%(67700元)。合同明确:性能验收款需在设备验收合格后25日内支付,货到现场满12个月非因乙方原因未验收则视为合格;质保金需在设备运行满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后30日内支付。

九鼎新材于2023年6月9日完成供货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新特能源已支付发货款473900元,但未支付剩余性能验收款及质保金。九鼎新材诉请新特能源支付欠款2031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4日为6112.55元),并承担诉讼费。

**各方主张**

原告九鼎新材主张:设备到货后新特能源未组织性能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货到现场满12个月(2024年6月9日)视为验收合格,性能验收款应于2024年7月支付;质保金应于货到现场18个月(2024年12月9日)后30日内(2025年1月8日)支付,故新特能源应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新特能源辩称:1.九鼎新材逾期交货40天,应扣除违约金2485.4元;2.九鼎新材未提交性能验收合格单、质保验收单及资金申请报告,付款条件未成就;3.九鼎新材未书面申请验收,逾期付款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性能验收款:合同约定货到现场满12个月非因乙方原因未验收则视为合格,九鼎新材于2023年6月9日供货,新特能源应于2024年7月4日前支付性能验收款。验收系买方义务,新特能源不得将验收责任转嫁给卖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货到现场18个月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新特能源应于2025年1月8日前支付。新特能源主张扣除逾期交货违约金,但未提起反诉,法院不作处理;九鼎新材未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属于附随义务,不影响新特能源支付货款的主要义务。

关于逾期利息:性能验收款逾期利息自2024年7月5日起算,质保金逾期利息自2025年1月9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1.新特能源向九鼎新材支付性能验收款、质保金合计203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新特能源向九鼎新材支付截止2025年8月14日的逾期利息5980.41元(此后利息以2031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案件受理费4438.19元,由九鼎新材负担2.80元,新特能源负担4435.39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