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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2026-01-30来源:郑州日报

房子可以不属于你,但你拥有安心居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1月29日,记者从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郑州市居住权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试行)》日前已正式印发,让这一居住权保障落实成群众手中的“安心证明”。《规范》进一步明确居住权登记、申请等具体实施的流程、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为我市居住权登记工作提供平稳、规范、高效的保障。

什么是居住权?

如何保障市民权益?

什么是居住权?《规范》的出台如何保障市民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采访。

“我们之前常说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产权’,代表着‘这房子是我的’,而‘居住权’,则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对他人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的合法物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房子可以不属于你,但你拥有安心居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

其实,居住权早已在守护普通家庭的幸福,王阿姨的故事很有代表性。王阿姨和老伴儿无儿无女,老伴儿有一套住宅。王阿姨老伴儿去世前立下遗嘱,名下房屋继续由王阿姨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给远房侄子,方便其侄子照顾王阿姨至终老。可侄子却在王阿姨老伴儿去世后,以各种名义多次劝她搬离房屋,导致年事已高的王阿姨无处可去。社区工作人员得知后,告知她居住权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引导她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居住权登记证明。如今,她能在熟悉的房子里安享晚年,再也不用担心其侄子将她赶出去了。

如果说王阿姨的故事关乎长久的安宁,那么宋女士的经历则展现了居住权在人生关键过渡期的支撑作用。宋女士与其前夫名下仅有一套房产,还是她前夫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宋女士没有稳定收入,更无其他住处。但离婚后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房屋的归宿及使用让宋女士与前夫产生了新的矛盾及分歧。最终在法院调解和双方协议后,决定房屋归宋女士前夫所有,宋女士在房屋上设立10年的居住权,以便她过渡并重新立足,这份判决让她在婚姻变故后,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说,居住权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在《规范》出台之前,郑州市于2024年9月就正式开展居住权登记相关工作,研发了登记系统,开通系统权限并正式运行。至今,已成功办理了140多笔居住权登记相关业务,取得阶段性成果。2025年郑州市又结合调研实践,出台了更贴合郑州市实际、更具实操性细化标准的《郑州市居住权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试行)》。

居住权登记分三种类型

记者了解到,目前,居住权登记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市民对照就能办理。

一是按合同设立:签合同的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需是房屋全部所有权人,带齐材料即可办理。二是按遗嘱设立:由遗嘱指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房屋为共有的需其他共有人参与;可先办居住权登记,也可与继承登记一并办理或后续单独办理。三是凭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由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带好生效文书等材料就能办理。

“有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到就近的任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办理。”该负责人介绍说。

登记细则具有的“郑州特色”

此次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并出台《规范》,并未简单照搬外地模式,而是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与登记实践需求,在一些政策上进行了针对性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突破合同形式限制,明确有效协议(如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约定,也可直接作为设立居住权的依据,拓展了设立方式。

房屋用途扩容,结合郑州市实际登记情况,居住权首次登记中明确将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居住建筑等用途的房屋纳入可设立居住权的范畴,合理扩大制度适用范围。

明确限制状态处理办法,首次系统性地分类规定房屋存在抵押、预告、查封、异议等限制状态时办理居住权设立、变更的处理办法,防范权力冲突。

细化登记材料要求,与《不动产登记规程》申请材料中“证实变化的材料”等笼统规定不同,《规范》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所需材料进行分情形、精细化地列举,并提供标准化的示范文本。

业务流程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如继承转移登记与居住权登记、产权注销与居住权注销),支持合并办理,精简材料、优化流程。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通过持续聚焦问题、落实针对性措施,郑州市居住权登记制度将不断健全,为实现“住有所居”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也为国内同类城市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积累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