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本是陶冶性情的休闲活动,但一些“特别”的钓场却让这项运动变了味。诱人的“标鱼”奖金,刺激的“以小博大”规则……这些看似是钓鱼竞技场实则是以高额“回报”作“饵”,引诱众人参与赌博的违法场所。
近日,湖州公安破获一起以钓“标鱼”为幌子的开设赌场案件,抓获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单场涉案金额超10万元。

涉案垂钓场所
此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化姓)伙同吴某(化姓)、王某(化姓)等人在湖州长兴某垂钓园,将普通休闲垂钓场所改造为赌博窝点。他们精心设计“钓标”规则,以“竞技钓鱼”为伪装,收取至少2200元入场门票后,在鱼塘内投放带有不同积分标签的“标鱼”。积分可直接兑换人民币(1积分=1元)。其中最高的一条“标鱼”价值40万元。

涉案“标鱼”相关标识
为维持赌局运转,周某等人还专门招募赵某(化姓)、陈某(化姓)等人为“员工”,明确分工负责核实“正口”(判定有效中奖)、放水、换鱼、放料等关键环节,形成完整赌博运营链条。同时,他们通过人带人的方式招揽赌客,建立并管理群聊,在群内实时公布中标信息吸引林某(化姓)、毛某(化姓)、李某(化姓)等多名赌客入局参赌。
全面掌握该团伙的犯罪证据后,在长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指挥下,2026年1月泗安派出所联合和平派出所分别在杭州、长兴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打掉该赌博团伙。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竞钓标鱼”经营鱼塘作为一种新型的开设赌场犯罪方式,犯罪嫌疑人通过人带人的方式招揽赌客,在群聊中向参与人员发布中奖结果、办理赌资、兑换事宜等相关事宜,以此进行非法牟利。
相关法条链接
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参与赌博的“赌客”,也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竞钓标鱼”开设赌场,“垂钓休闲”合法经营,两者如何区分?他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防范此类现象发生?湖州公安提醒广大群众,“竞钓标鱼”并非合法竞技,而是披着休闲外衣的开设赌场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家庭和谐,如有发现此类赌博现象,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