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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规(4)|平和过渡!新规破解交接难题,让服务不断档

小区更换物业,一直是业主自治中最复杂的议题之一。从解聘旧物业、选聘新物业,到处理临管费用、退费清算,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后,将为物业管理的平稳过渡与服务的无缝衔接,上把“安心锁”。

此前,有部分小区因更换物业陷入僵局,老物业因物业费收缴等问题拒不移交资料、拒不离场,新物业难以顺利进驻,导致小区垃圾清运停滞、公共设施失修、门禁无人值守等乱象发生。

针对前期物业交接的源头问题,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移交承接查验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时,承接查验结果需向业主公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此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交接记录;其他有关承接查验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形成全流程的监管闭环。

对于业主更为关注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问题,新规第五十一条作出了刚性约束。条款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涵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业主不得以原物业服务企业已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在监管责任方面,新规也明确了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武汉住宅小区的治理水平将持续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将进一步增强。

出品: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长江网

统筹:徐嘉潞

策划:王茜

采写:记者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