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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一男子邹某和女子严某等人在宾馆房间抽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凌晨4

江西新余,一男子邹某和女子严某等人在宾馆房间抽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凌晨4点半左右,其他人离开房间,邹某趁严某不知、不能反抗时,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严某报了警,邹某主动接受调查却坚称自愿。一审法院判邹某有期徒刑4年,他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综合多方面证据,判断邹某是否违背严某意愿发了生关系,最终做出了公正判决。 (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江西新余中院) 据报道,邹某和严某、钟某他们几个,是在平时交往中认识的,关系不算特别铁,但也都互相熟悉。 2023年9月12日凌晨,几个人约着去了新余一家宾馆,想着一块去放松放松,娱乐娱乐。 到了宾馆房间,他们拿出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开始抽。这电子烟抽了能让人兴奋一会,还能产生幻觉。几个人在烟雾里,慢慢放松了警惕。 到凌晨4点半左右,其他人觉得时间不早了,就陆续走了,房间里就剩下邹某和严某。 严某因为抽了那电子烟,意识有点模糊,身体也没啥力气。 邹某看其他人走了,周围没人,又瞅见严某这状态,他趁着严某不知道、也没法反抗,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严某意识慢慢清醒后,发现自己被性侵了。 上午10点,严某报了警。 邹某知道民警会找他,自己跑去接受调查了,可接受询问的时候,他死不承认,非说和严某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是强迫。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邹某违背了严某的意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严某发生了关系,这构成强奸罪。 按照《刑法》规定,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得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一审法院判了邹某有期徒刑4年。 邹某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气,觉得自己没罪,就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从严某和钟某的聊天记录看,严某事后跟钟某哭诉自己被邹某性侵,情绪特别激动,这能侧面证明她不是自愿的。 还有好多证人证言,都说严某事发后状态特别差,精神恍惚,还跟朋友说自己遭遇了不好的事,这和她被性侵后的正常反应是一样的。 而且严某事后马上报了警,当时的情绪特崩溃到了极点,都说明她对发生关系是抗拒的。 邹某在事发过程中的行为,还有宾馆监控录音这些证据,都表明他违背了严某的意愿。 二审法院综合这些证据,觉得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凿。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邹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邹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有网友问,在这类性侵案子里,要是被害人当时意识不清没法反抗,事后咋证明不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呢? 这就引发了大家对性侵案件举证问题的思考。 在性侵案件里,要证明是不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关键就看有没有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处罚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严重,就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案的严某因为抽了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意识模糊、身体无力,属于不知反抗的状态。邹某趁这个时候和她发生了关系,就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范畴。 不过在实际举证的时候,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事发的时候往往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现场的证据也可能因为时间过去太久就没了。 就像这起案子,法院是综合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事后的反应等多方面的证据,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了邹某犯罪。要是证据不足,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 性侵案件和其他案子不一样,证明是不是违背妇女意愿是关键。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措施。但是因为案件有特殊性,举证的时候就得综合多方面的证据。 性侵是一种特别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是零容忍的,肯定会严惩。 不管是谁,只要犯了强奸罪,就别想逃脱法律的制裁。 不能因为一时的欲望,就去做违法犯罪的事。 不然,最后受伤的不仅是别人,还有自己。 大家对这起案子有什么看法,都可以留言讨论。说说你们对性侵案件举证的看法,或者对怎么预防性侵有啥建议,对此,不妨一起来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