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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注销,不影响确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01   基本案情陈

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注销,不影响确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01   基本案情陈某于2021年4月1日到程某于2021年3月23日成立的某酒楼工作。2021年10月16日,陈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未上班,某酒楼出具证明表示,自2021年10月16日起陈某工资被停发。在某酒楼工作期间,陈某月工资标准8000元且与该酒楼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后陈某于2022年5月2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酒楼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9月8日,该酒楼于仲裁开庭前注销。2022年12月2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陈某与某酒楼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7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程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02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6日在程某经营的某酒楼工作。2021年10月16日起,因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未上班,工资被停发,并未被辞退。陈某在某酒楼工作期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工资发放明细、考勤表、工作群分配工作等情形,又因该酒楼于2022年9月8日注销,因此陈某与该酒楼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酒楼为个体工商户,是程某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在陈某向仲裁委员会对某酒楼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程某明知仲裁程序未结束,某酒楼的债务是否结清未知的情况下,对该酒楼进行了注销,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程某应当对该酒楼未注销前所形成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法院判决:一、陈某与程某经营的某酒楼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工单位在仲裁期间注销,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问题。本案中,程某明知仲裁程序尚未结束,某酒楼的债务是否结清尚未得知,却将该酒楼予以注销,人民法院对于程某主张陈某与酒楼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表明即使用工单位注销,也要就未注销前所形成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企图利用非法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04   用工提示    本案系用工单位在仲裁期间注销,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问题。本案中,程某明知仲裁程序尚未结束,某酒楼的债务是否结清尚未得知,却将该酒楼予以注销,人民法院对于程某主张陈某与酒楼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表明即使用工单位注销,也要就未注销前所形成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企图利用非法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来源: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