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及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董事长兼总经理曾小平、财务总监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入跨期确认致2024年多计收入373.26万元
经查,和邦生物存在两大违规问题。首要问题是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部分客户签收确认于2025年的收入提前确认在2024年度,导致2024年财务数据中多计收入373.2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
可转债发行信息披露不准确
其次,公司在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四川证监局指出,该行为同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名责任人员被同步追责
四川证监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小平、财务总监王军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规定及第五十一条关于相关主体责任的条款,上述责任主体未能有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监管要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四川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和邦生物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公司需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公告内容,相关方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融资活动信息披露规范性的严格要求。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和邦生物作为上市公司,需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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