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私信辱骂他人是要法律责任的 工作人员退款脏衣服骂卖家 单位通报 山东某地融媒体工作人员王某退脏衣服辱骂卖家事件,不仅是职场失德的闹剧,更折射出对法律边界的漠视。需明确的是,王某将穿脏发黄的旧童装冒充全新商品退货,绝非合理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而是典型的违约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核心前提是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王某退回的衣物存在明显使用痕迹,与原商品状态严重不符,违背《民法典》诚信原则与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义务,已构成民事违约;其故意以旧充新骗取退款的行为,更符合欺诈的法律特征,商家有权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更不可取的是,退款成功后王某通过私信发表诅咒性辱骂言论。这绝非“不当言行”所能轻描淡写,而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私信辱骂即便未公开,只要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便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恶劣,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单位通报与当事人离职,是职场规则的惩戒,却不能替代法律责任的追究。此事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退货需守诚信底线,言语更有法律边界,任何突破规则的行为,终将付出相应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