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摩托车带朋友回家,途中主动报警,随后被处警民警查获醉驾。驾驶人是心生悔改而“主动投案”还是神志不清而“自投罗网”?近期,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曾因危险驾驶罪获刑的谭某某,再次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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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8月的某一天,谭某某早上在家喝了白酒,下午驾驶两轮摩托车带朋友从村里去镇上采购东西,待到晚上和朋友宵夜时再次饮用啤酒。
酒足饭饱后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带朋友回家,途中喝了酒的朋友着急下车上厕所,还未等摩托车停稳便一跃而下,慌乱中跌倒在地。随后两人爆发了激烈争吵,谭某某认为其朋友在耍酒疯,在与朋友争执不下后选择了报警。
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谭某某疑似醉酒状态,当即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竟为255mg/100ml。随后谭某某配合民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210mg/100ml,其行为已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结合其具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属实,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驾驶人要始终牢记于心,酒驾不是“小事”,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大事”,别让“我就开一小段”的侥幸,变成“再也回不了头”的悔恨。
“劝人不酒驾,不坐酒驾车”,同行人不仅是聚餐的参与者,更应是交通安全的守护者,既要绷紧“自己不酒驾”的安全弦,更要筑牢“不让他人酒驾”的意识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