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钜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钜米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578294E,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付某庆,男,1984年出生,时任广东钜米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信息填报负责人,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陈某蒲,男,1991年出生,时任广东钜米副总经理,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广东钜米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广东钜米、付某庆、陈某蒲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钜米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钜米未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截至2024年10月9日,广东钜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办公地址与公司实际办公地址情况不符。
二、广东钜米将基金产品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广东钜米备案1只私募基金产品后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第三方行使,广东钜米未实际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职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广东钜米未如实报送相关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广东钜米将基金产品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付某庆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蒲是广东钜米将基金产品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于广东钜米未如实报送相关信息,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一、对广东钜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二、对付某庆给予警告,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对于广东钜米将基金产品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一、对广东钜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79,050.98元,并处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付某庆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一万元罚款;
三、对陈某蒲给予警告,并处十八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广东钜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79,050.98元,并处一百一十万元罚款;
二、对付某庆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三万元罚款;
三、对陈某蒲给予警告,并处十八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