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恶人先告状!”浙江宁波,一男子在食品店偷东西时,被店主发现,人赃并获。为了逃跑,男子谎称要去楼上上厕所,不料在此过程中,男子竟从二楼跳下,致使其身体粉碎性骨折。事后,男子声称他是因被店主威胁、害怕被打,才跳楼的,于是,男子以此为由将店主告上法院索赔45.9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汪先生开了一家食品店,事发前,汪先生在对账时,经常发现账目有短款且有些商品莫名其妙地丢失。 他越想越不对劲,怀疑是有人趁店里忙碌时行窃,当即决定查看监控。 果不其然,通过调出近一个月的监控回放,他发现一名男子经常来到店中。 短短两月间,男子光顾食品店的次数多达20余次,每次都顺手牵羊搞盗窃。 于是,汪先生留了个心眼,在男子再次伸手时,当场给他抓了现行。 经了解,男子姓曲。在被抓住后,他一个劲儿地表示要给汪先生赔偿,希望汪先生不要报警。 汪先生想着能弥补损失,便也就没报警,而是和曲某协商赔偿。 可曲某却称自己没带钱和手机,汪先生又陪着他去找朋友筹钱,结果空手而归。 返回店里后,曲某提出去二楼上厕所,汪先生没多想便同意了。 万万没想到,曲某为了逃走,竟从厕所窗户直接跳下,摔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 更让人意外的是,事后他不仅没反思自己的盗窃行为,反而将汪先生和食品店告上法庭,声称其是遭到汪先生威胁、害怕被殴打才跳窗避险。 所以,要求汪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59579.60元。 不得不说,盗窃在先,还倒打一耙,这操作着实刷新认知。 那么,对于这件事,法院会如何判呢? 经核实查明,曲某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曾依法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显然,曲某表示汪先生曾威胁他,却拿不出任何伤情、证人或录音录像等证据,纯属空口无凭。 而汪先生在公安做的笔录、刑事判决书等实打实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曲某的索赔自然站不住脚。 第二,《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曲某作为成年人,在犯错之后,不仅不认错,反而要跳窗逃跑。 他在明知二楼跳窗有危险仍主动为之,这种“自作自受”的行为,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曲某盗窃本身就是违法犯罪,是他先侵犯了汪先生的财产权在先,跳窗受伤也是他自己的极端选择,与汪先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汪老板无任何侵权行为,曲某过错全在自身,自然没人替他的错误买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其自行负担。 对于这个结果,广大网友也是纷纷拍手称快,认为判决公正公道,既维护了好人的正当权益,更是狠狠打脸了“自己犯错还想碰瓷讹钱”的歪风邪气。 是啊,盗窃本就违法,跳窗受伤更是自食其果,想靠诬告索赔,纯属异想天开。 说到底,做人守良心,做事讲规矩,这才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