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现在,不少人包括一些律师甚至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仍然不了解这个硬性规定,吃了亏,很不

现在,不少人包括一些律师甚至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仍然不了解这个硬性规定,吃了亏,很不应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 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李某1与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申6992号,2023年9月14日) 再审法院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李某清原审中所提交加盖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首府项目专用章的《证明》,无制作该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且李某清亦不能陈述具体经手人员信息,李某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该《证明》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李X、苗X贵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31号,2020年3月30日) 再审法院认为 : 原判决认定加盖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并无不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一致,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精神。 《陈X、刘X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994号,2020年12月2日) 再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荣成农商行龙须岛支行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银行信贷合同专用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形式上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故不予采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虽然荣成农商行龙须岛支行出具的证明存在欠缺签名的问题,但是所附合同复印件是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留存的证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效力予以调查核实。二审法院仅以说明存在的问题为由而对整组证据不予采纳,理由不充分。 《梁X辉、翁X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2020年7月20日) 还有几个最高法的判例,同115条的司法解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