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独居男子在女友家中一番云雨后,突发身体不适,失去了意识。女子吓得不知所措,赶紧给几个朋友打电话求助,朋友建议女子赶紧拨打120进行急救。可电话刚打完女子就后悔了,担心救护车的动静闹的人尽皆知,于是又谎称人已清醒,取消了救护车。为摆脱责任,女子和4个朋友合力把男子送回家中,悄悄离开。四天后,男子才被发现死亡,男子家属把女子和朋友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这样判! 男子杨某早年丧偶,把四个子女带大后,他就一直独居生活。 眼看着孩子们各奔东西,杨某一下子感觉空落落的,孤独寂寞的感觉让他有些后怕。 后来,杨某认识了女子李某,两人慢慢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但这段关系一直没有公开出来。 2023年5月7日上午,杨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女友李某家中,一番温存过后,意外突然发生了。 杨某突然浑身不适,没过一会儿就失去了意识,瘫在那里一动不动。 李某当时吓得魂都飞了,看着眼前不省人事的男友,她脑子一片空白,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 慌乱中,她赶紧给几个朋友打了电话求助。 朋友宋某接到电话后,让她赶紧打120急救电话,李某这才反应过来,赶紧拨通了120。 等待120的过程中,李某又犹豫了,她害怕救护车呜呜泱泱开到小区,动静太大,邻里街坊都知道这事儿,自己面子上实在挂不住。 越想越后悔的她,竟然跟120调度员谎称人已经清醒了,不用来急救了,直接取消了救护车。 挂了120电话,李某还是不安,她又给朋友李某丙打了电话,让他过来帮忙。 李某丙随后叫上了樊某和张某,几人一起赶到了李某家,此时宋某也已经在现场了。 五个人看着仍处于昏迷状态的杨某,没一个人提再打120的事,反而合计着赶紧把人送回他家,免得惹麻烦。 就这样,李某、宋某、李某丙、樊某四人合力把杨某抬上了张某的车,将杨某送回了他自己的独居小屋后,五人就匆匆离开了,谁也没想着通知杨某的家属。 杨某的四个子女平时各自忙碌,没天天去看望父亲,直到四天后的5月10日,孩子们才发现父亲迟迟联系不上,赶紧赶到家中,一进门就发现杨某已经没了气息。 悲痛之下,子女们处理了父亲的后事,将遗体火化。 事后,他们查看小区监控时,才发现了五天前李某等人将父亲送回家、然后匆匆离去的画面。 这让孩子们又惊又疑,父亲的死会不会和这些人有关?他们立刻报了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对李某及四个朋友立案调查,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检察院。 2024年4月16日,检察院认定李某等人的不作为与杨某的死亡,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和朋友们的举动虽然没有摊上刑事官司,但也惹上了不小的麻烦。 杨某的子女们认为,李某等人明明看到父亲病危,却不及时救助,还故意隐瞒,导致父亲错失了可能的生机,于是将李某和朋友等五人告上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同时要求五人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李某辩称,杨某的去世是意外,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言语间也流露出了羞愧和歉意。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子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的死亡与五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诉求。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某在杨某意识不清、生命垂危时,先打120后又谎称清醒取消急救,其朋友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在明知杨某状态异常的情况下,未提议送医或通知家属,反而合力将杨某送回独居屋并匆匆离开。 李某等人存在逃避责任、担心声誉受损的心态,客观上未履行一般人应尽的善良互助义务,显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存在相应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原告无法证明杨某死亡与五人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五人存在明显过错。 李某作为亲密关系人,在杨某出现危险时,不仅未及时有效救助,还主动取消急救,过错程度最重。 宋某等四人在参与救助过程中,明知杨某状态危急,却未阻止不当行为,反而协助转移,未尽到合理注意与救助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这些过错行为,给杨某子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朋友等人需向杨某的四名子女赔礼道歉;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每人各赔偿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