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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七十多岁大爷迷迷糊糊推开了洗浴中心女浴区的大门,里面两位正在换衣服的女顾

吉林,一七十多岁大爷迷迷糊糊推开了洗浴中心女浴区的大门,里面两位正在换衣服的女顾客,瞬间惊得手足无措。大爷愣了愣神,赶忙退了出去。警方调查后说,大爷是“误闯”,年纪大了,眼神不好走错了。可受惊的女顾客不这么想,那一刻的羞辱和恐慌实实在在。女顾客向大爷家属和洗浴中心讨说法、要赔偿,却碰了软钉子:一方说“不是故意的”,一方觉得自己“无辜”。   1月15日下午,有网友关女士称其和朋友刚在女浴区更衣室脱下衣物,一位目测约七十岁的男子突然掀帘而入。   老人就那么直愣愣地看着我们,至少两三秒,才反应过来退出去,而关女士和朋友浑身赤 裸,那种羞辱感和惊吓现在都散不掉。   事情发生后,关女士和朋友立即裹上浴巾找洗浴中心理论。   前台起初有些慌乱,叫来了经理。   经理道歉,但态度模糊,强调“应该是顾客走错了”。   关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并让闯入者当面道歉。   洗浴中心联系了男子家属,对方却表示老人年纪大、眼神不好,“不是故意的,赔什么赔?”协商陷入僵局,关女士选择报警。   警方到场后,分别询问了各方,初步判断,该男子系“误闯”,原因归结于“岁数大,走错了”。   从目前情况看,老人主观故意不明显,难以认定为故意偷 窥,警方并未对老人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这意味着,对于关女士的赔偿诉求,这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只能双方协商或民事诉讼。   关女士认为误闯两个字,无法把一切抹平了,那里标识很清楚,门口还有女性图案没老人进来后东张西望,发现错了才走。   此外,关女士强调,不能因为老人七十岁,其权益就不算权益了,洗浴中心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首先,男子行为的法律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警方“误闯”的结论,核心在于主观意图的证明。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因视力、记忆力或空间辨识力下降导致的误入,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事先预谋或滞留窥探,公安机关往往倾向于认定缺乏主观故意,不予以治安处罚。   关女士描述的“看了两眼”就退出,与蓄意潜伏、长时间窥视的行为模式确有差异,这成了警方判断的关键。   其次,洗浴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洗浴中心作为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场所,其女浴区属于高度私密区域,保障该区域不被异性闯入是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内容。   此案中,即使老人是顾客个人误闯,也暴露出洗浴中心在管理上可能存在漏洞,洗浴中心不能简单地以“顾客个人行为”为由完全免责。   洗浴中心的责任大小,需看其是否采取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事发后是否及时妥善处理。   最后,关女士主张的赔偿,在法律上涉及两方面:   一是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   具体到本案,女浴区更衣室无疑属于私密空间,老人闯入行为侵犯了关女士的隐私权,关女士因此事产生的恐惧、羞辱、焦虑,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违约责任。   关女士与洗浴中心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洗浴中心未能提供安全、私密的洗浴环境,可能构成合同履行瑕疵,关女士可要求其承担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警方的‘误闯’认定是从治安管理角度,不直接否定民事求偿权,关女士仍有权继续依据民事法律维权。   不过,在司法实务中,这类纠纷主要还是协商途径,关女士可以与洗浴中心进一步沟通,强调他们应负的安全保障责任,争取他们先行补偿或提供实质优惠,再由他们向老人追偿。   同时,关女士要固定好现有证据,如报警回执、与洗浴中心沟通的记录、事发区域标识的照片等。   此案最终可能会在派出所的持续调解下,以洗浴中心给予一定消费补偿、老人家属道歉而了结。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