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家的回迁房刚分到手,她高高兴兴的去看房,却发现自家新房门开了条缝,女子往里仔细一瞧,竟然发现客厅地上有烧过纸的灰烬,阳台上还插了一根红旗。女子瞬间懵了,赶紧跑到物业调监控,竟发现是隔壁一对母子走错房子,还按照当地风俗在里面烧了元宝,破了土。自家风水被破坏,女子无法接受,要求换房,谁知,对方的态度让她气愤不已。 几年前,陈大姐家遇到拆迁,不久前,终于分到了回迁房,还是毛坯交付,她心里别提多美,开心满心欢喜的规划新生活。 今年1月8号,陈大姐来看新房,谁知走到门口,竟发现大门开了条缝,自己的房子,谁会在里面呢? 她试着轻轻推开门,往屋里一看,当时就懵了,客厅地上有摊黑乎乎的东西,阳台上还插着一杆小红旗。 陈大姐吓个半死,还以为不是自己的房子,赶紧往楼下跑。 到了楼下,她确认是13栋后,没走错,又硬着头皮上来,并拿出手机拍了视频。 视频显示,一进屋就看到到了那堆黑乎乎的东西,用脚扒拉几下,感觉像是纸烧了之后留下的灰烬,阳台上原本还插了杆红旗,不过这会儿没见着。 陈大姐又惊又气,这是谁干的,好好的新房,怎么弄成这样,太不吉利了。 陈大姐当时就报了警,还让物业调出监控录像,并将此事反应给了记者。 物业发来了几段视频,监控里显示,当时一名穿白色外套的男子手插口袋走进单元门,后面跟着一名红衣女子,拿着两个黑色塑料袋和一个红色塑料袋,袋子后面似乎还有根杆子。 可这段监控视频,只能证明那一男一女进过单元,但陈大姐说自己看过完整视频,他们两人从电梯走出来,就直接走进了自家新房,并在里面烧纸。 为了验证陈大姐的说法,大家找到物业消控室想要查看完整视频,但遭到工作人员拒绝。 他们又赶到物业办公室,管家也是支支吾吾。 陈大姐解释说,因为是新房,所以钥匙是物业保管,自己来看房子时,说要维修,物业才给她开的门。 她觉得,既然钥匙是物业保管,物业就该负责开门和锁门,确保安全。 物业解决不了,无奈之下,陈大姐便将此事反映给了村里的书记。 在书记的协调和帮助下,民警很快查明,男子也姓陈,他说不小心走错了,还说烧的是“元宝”。 原来,那一男一女是母子俩,他们分到的房子紧挨着陈大姐家,一个02户,一个03户。 钥匙交给物业后,物业交给了施工单位维修,母子俩没注意走错了,进到了陈大姐家,施工单位的维修人员以为来的是业主,双方就各干各的。 陈大姐气得不行,他们当地有风俗,开始装修前要挑个好日子“破土”,现在好了,别人在她新房里“破土”烧了“元宝”,她觉得,这房子的风水被破坏了。 所以,陈大姐要求,跟男子陈某家换房子,因为他家没动过,而自家房子已经烧过元宝,破过土了。 谁知,陈某却说房子不是自己的,他做不了主。 一百多万的房子,被搞坏了,这口气她咽不下,吃不下睡不着。 思来想去,既然房子换不了,陈大姐要求对方必须赔偿她几万块钱。 其实,陈大姐也承认这是迷信,但这祖祖辈辈传下来的风俗,她心里就是过不去这道坎。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母子认错房门号,误入陈大姐家新房,并烧了“元宝”,存在重大过失。 即便主观无恶意,但其未尽到核对房号、核实身份的基本注意义务,施工人员未核实业主身份便放任其在房内烧纸,也存在过失。 房屋内留存灰烬,虽未造成重大物理损毁,但结合当地“破土”风俗,该行为严重违背陈大姐的意愿,导致其产生强烈精神痛苦,属于法律认可的精神损害后果。 陈大姐主张的“风水损失”法律不予支持,但精神损害赔偿可依法获得支持。 陈某母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礼道歉、清除痕迹、赔偿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陈某以“房子不是自己的,做不了主”为由拒绝担责,说不过去。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大姐将新房钥匙交由物业保管,双方形成钥匙保管合同关系。 物业将钥匙转交施工单位时,未履行告知业主、核实施工单位权限、建立钥匙交接登记制度等义务,属于保管不善。 所以,陈大姐还有权要求物业承担部分损失。 最后,村书记出面表示,会帮忙协调两户人家,大家邻里邻居的,先协商调解,希望能尽快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