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个手机,结果赔了三千块!”广西,男子捡了一台手机又弄丢,被失主以故意不还失物为由起诉!失主:“未履行保管义务,应照价赔偿!”男子:“我捡到又丢掉了,凭啥让我赔钱?”法院:需原价赔偿失主2999元!网友:看的我都不敢捡东西了! 陆先生在街头不慎遗失一部刚买不久的智能手机,发现手机不见后,他立刻报警。 警方调取监控,很快锁定捡走手机的人——覃某。 陆先生辗转找到覃某住处,态度诚恳地请求归还。 没想到覃某一脸无奈地说:“我那天喝多了,捡到手机后随手放口袋,结果回家路上又弄丢了,真不是故意不还!” 陆先生一听就急了:“你捡到的是我的财物,就算喝醉了,也该妥善保管或交给警察,怎么能说丢就丢?现在手机找不回来,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覃某却摆摆手:“那是你自己不小心丢的,凭啥让我赔?” 协商无果,陆先生一纸诉状将覃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因未尽保管义务,照价赔偿2999元。 覃某无视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应诉,且未作出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返还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覃某捡到手机后,既未主动联系失主,也未交至公安机关,反而因自身疏忽(如醉酒)导致手机再次丢失,已构成对保管义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覃某赔偿陆先生2999元。 消息一出,网络炸锅: “以后看到手机掉地上,我绕着走!好心捡了要负责,丢了还得赔钱,谁敢碰?” “支持法院判决!捡东西不是白捡,法律早就说了‘拾金不昧’是义务,不是选择题。” “但这也太吓人了!普通人哪懂什么‘保管义务’?万一捡了又被人抢了、被偷了,是不是也要赔?这会不会寒了好人的心?” “关键是他连法院都不去!如果真无辜,为啥不敢出庭说明情况?明显是心虚+逃避。”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 “法律不是不让捡,而是要求‘负责任地捡’。你捡到后,最稳妥的做法是原地等待失主、交物业、送派出所——而不是揣兜里走人。一旦你决定带走,就等于接过了保管责任。” 这起案件判的不是“捡手机”,而是对他人财产权的漠视。 覃某的问题,从来不是“喝醉弄丢”,而是从捡起手机那一刻起,就没把别人的损失当回事——既不报警,也不尝试归还,最后还理直气壮说“关我什么事”。 法律之所以规定“拾得人需妥善保管”,正是为了防止“顺手牵羊”和“假装好心”。 真正的善意,不是‘我捡了’,而是‘我负责到底’。 当然,公众的担忧也值得重视:如何在保护失主权益与鼓励拾金不昧行为之间找到平衡? 或许未来需要更清晰的指引——比如设立“拾物免责通道”(如24小时内交至指定点可免责),而非一刀切让拾得人承担无限风险。 但无论如何,不能因为怕担责,就纵容“拿了就跑”的侥幸心理。 否则,今天你丢的是手机,明天社会丢的,就是最基本的诚信与温度。 捡得起,更要担得起——这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