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对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被认定违法】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向被告举报其辖区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于2019年11月11日签收,但其在法定时间内未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原告于2020年3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该举报的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举报申请信载明“举报申请人赵某某,男,联系方式电话某,电子邮箱某。被举报人某超市,地址某区。举报申请:请求依法处理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奖励举报人。 请求将应当告知举报人的事项,回复到举报人提供的邮箱内,如需要举报人配合,请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邮箱联系举报人。请求向申请人公开被举报人在贵单位登记的单位全称,方便申请人后期查询处理情况及诉讼退货使用。 被举报人销售的过期食品某辣条,商品条码某,生产日期20190614,保质期120天。综上,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举报人提出以上举报请求,希望政府支持。 被告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原告该举报申请信。2020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于2019年11月10日向被告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某辣条一案的办理结果。被告于2020年3月9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未给予原告答复。 【庭审意见】本案原告提供的邮寄查询单显示,其2020年3月8日向被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3月9日投递已签收,应视为被告已收到该邮件,被告辩称没有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