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麒元的“水电不能私有化”的缺陷 卢麒元认为水电不能私有化,因为水电是生存必需品,一旦交给资本就会涨价、断供、外逃。这种耸人听闻的说辞,满足了普通人的情绪需求,但逻辑与事实层面存在诸多缺陷。 1. 把“民营参与”直接等同于“全盘私有化”,是稻草人式论证 国家“十五五”规划从未写“水电私有化”,只提“支持民企参与抽水蓄能、老旧电站改造等可盈利环节”,核心骨干、流域控制、调度中枢仍明确由国有资本控股。卢却把政策解读成“华盛顿共识式卖资产”,进而推论“电价一定暴涨、偏远地区一定被弃”,属于先树靶子再打靶。 2. 经验证据反向:小水电过度“公有”反而造成跑马圈水、生态断流 国内一半以上县域小水电曾是地方国企或集体所有,因产权虚置、收益与维护责任脱节,出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的无序开发,下游河道脱水、鱼类灭绝屡见不鲜;反而2003年后引入民营资本、强制竞价上网,才通过“环评审批准入+最低生态流量在线监测”把断流率压下来。把生态问题简单归罪于“私有逐利”与事实不符。 3. 国际案例被选择性剪裁——失败归私有,成功就不算 卢常拿印度、土耳其私有水电项目超支、环境冲突做例证,却回避挪威、瑞典90%以上电站由私企或混合公司运营,电价仍保持全球最低一档、调峰与备用容量充裕的事实;也回避法国EDF虽国有但按上市公司治理,过去20年70%资本开支靠债市而非财政,说明“产权”与“公共目标”可以靠监管合约分离,而非只能“姓公”。 4. 把“国家统筹”浪漫化,忽视公共垄断的低效 卢的隐含前提“只要国家掌控就一定便宜+普惠”缺乏机制说明:成本加成的行政定价,反而激励“镀金”——企业会过度投资、做大成本基数以合法多赚,美国、加拿大公有电力公司曾因此出现几十年投资冗余、电价倒挂;中国部分省属电网旗下的抽水蓄能,也因“内部核算”长期闲置、调峰调用率不足50%,说明“公有”不等于“自动公益”。 简言之,水电是否适合民营,关键在流域规划、生态流量、竞价规则、价格上限等监管设计,而非一句“不能私有化”就能一劳永逸。把产权性质当成公共利益的唯一保险,既与国内外经验不符,也容易掩盖“公有低效”或“监管缺位”的真正病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