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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在起草《婚姻法解释三》时曾经试图解决该问题,原拟定的条文为:“夫妻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起草《婚姻法解释三》时曾经试图解决该问题,原拟定的条文为:“夫妻双方签订有关忠诚协议,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的,经法院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数额过高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议较大且未能形成一致的倾向性意见,故忠诚协议问题最终被搁置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里的互相忠实既包括夫妻之间生活的专一,也包括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和彼此尊重,以及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意志和意愿,相互支持和理解,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上述规定是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以立法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并非设定实体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故夫妻之间将相互忠实的道德义务作为财产或物质交换对价而订立的协议,属于将道德义务以合同形式予以设定,不能认定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夫妻忠诚协议的义务履行不应具有强制性,其性质类似与自然债务。但上述义务的违反,可能引起严重不利后果,即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在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此外,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及记载的事实,亦可以作为查明案件有关事实及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钟某甲诉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审理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时间 : 2020年11月20日 裁判要旨 : 案外人对于诉争的房屋产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焦点。案外人以“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财产约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照证据“三性”的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本案中,案外人所提交的“离婚协议”约定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对于失信老赖依据该类“离婚协议”提出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不成立。 牛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 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21年5月17日 裁判要旨: 1.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及如何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需根据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系为督促保持忠贞而维持婚姻或身份关系,或对合同编的适用将导致相关调整身份关系法律的规范意旨落空的,应认定属依其性质不能参照合同编的规定适用。 2.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并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