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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法律形式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法律形式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明确在财政、税收、教育等方面的特殊对待。1. 政治与干部培养: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招录优先录用少数民族人员,定向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2. 经济与财政扶持- 财政补贴:1980-1988年,中央对5个自治区及云、贵、青3省实行财政递增10%的定额补助;设“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地区机动金”等特别专项资金 。- 税收优惠:民族贸易企业享“三项照顾”;边境县和自治县乡镇企业免工商所得税5年;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获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支持 。- 产业扶持:优先安排民族地区基建与资源开发项目,扶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设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网点建设与技术改造 。3. 教育升学照顾- 1980年起,高校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适当降分录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984年明确高校民族班“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设教育专项补助,支持民族地区学校建设与人才培养。4. 生育政策倾斜: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如允许生育二胎或多胎,保障民族人口发展。5. 文化与社会支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扶持民族文化传承;在医疗、就业等方面对少数民族群众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