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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通报争议:惩戒的合理性与边界感 大学生偷外卖被拘留五日,派出所将通报做成

公示通报争议:惩戒的合理性与边界感 大学生偷外卖被拘留五日,派出所将通报做成展示牌置于外卖架旁——这一事件的争议焦点,从“该不该罚”延伸到了“该如何公示”。部分网友认为公示行为“毁人不倦”,突破了惩戒的边界;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公示是必要的警示,符合惩戒的初衷。这场争论的核心,在于惩戒的合理性与边界感:惩戒不仅要合法合规,更要合情合理,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侵犯个体的基本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警方对盗窃行为作出拘留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合法性。但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违法事实做成展示牌公之于众,却存在一定的争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虽然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人格权利可以被随意剥夺。派出所的公示通报行为,若未对当事人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未考虑到公示可能对其造成的名誉损害与心理影响,就可能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利,违背了“比例原则”——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从社会效果来看,公示通报或许能起到一时的警示作用,但长远来看,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这种“公开示众”的方式容易引发公众的猎奇心理与网络暴力,当事人可能会被贴上“小偷”的标签,遭受来自同学、网友的歧视与排挤,这种心理压力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甚至使其产生自卑、抑郁等心理问题,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公示通报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公众对执法行为的质疑与不信任,反而不利于公共秩序的维护。真正有效的社会治理,不应依赖于“羞辱式惩戒”,而应依靠完善的制度设计、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正向的价值引导。比如,加强外卖架的安全管理,安装监控设备、设置防盗措施;建立诚信档案,将违法行为与评优评先、就业推荐等挂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规则意识与法治观念等,这些方式既能有效遏制盗窃行为,又能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从教育意义来看,公示通报违背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其犯错后更需要的是引导与救赎,而非羞辱与抛弃。派出所作为执法机关,不仅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更肩负着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的社会责任。与其将当事人的错误公之于众,不如与学校、家庭建立联动机制,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法治教育、诚信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学校可以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学生讨论这一事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权利观;家庭可以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了解其思想动态与生活状况,给予其必要的关心与支持。这种多元化的教育方式,远比简单粗暴的公示通报更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惩戒的目的是矫正错误、维护秩序,而非摧毁个体、制造矛盾。派出所的公示通报行为,初衷或许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忽视了个体的基本权利与教育的本质意义,超出了惩戒的合理边界。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执法机关不仅要依法执法,更要文明执法、理性执法,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平衡惩戒力度与教育温度。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才能让法治精神真正深入人心,让社会在规则与包容中实现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