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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韦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时,韦某的驾驶证确已超过有效期数月。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除了韦某先行向杨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外,韦某和保险公司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杨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5年11月,杨某将韦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
首先,“过期”不等于“无证”,因果关系是关键。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本案中,韦某的驾驶证系逾期一年内未审验,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并非“无证驾驶”,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未认定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证驾驶”。
其次,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性与优先性。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
最后,保险公司追偿权与对外赔付义务分离。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对受害人履行法定赔付义务的“挡箭牌”。因此,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损失共计167900元。同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令保险公司在赔付款中直接返还韦某先前垫付的4000元。
法官提醒
驾驶证超期,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分情形认定:
1.逾期未换一年内:驾驶人可通过提交体检证明直接换证,驾驶资格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
2.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资格。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可能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3.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彻底注销,需重新考取。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
因此,除驾驶证有效期满三年以上未换证的情形外,不能简单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同于“无证驾驶”。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多加留意证件的有效期,谨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期满及时办理换证,做到“有证上路”,安全驾驶,保障个人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