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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本次发布的案例一中,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法院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彩礼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人民法院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给付情形。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本次发布的案例二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典型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为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本次发布的案例四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到吴某借故离开仅有短暂的十余天时间,后郑某多次要求吴某返回并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次发布的案例五是涉及诈骗罪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且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实卢某存在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本次发布的案例三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这一情况的涉彩礼纠纷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更加清晰、直观地体现了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适用标准。

促推治理高额彩礼是移风易俗、培育优良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营造社会新风尚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婚骗行为,让爱与尊重成为亲密关系的主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