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生在网上认识一男网友,两人线下见面, 又看电影又吃饭,男子提出处对象,女生拒绝。不久女生去外地面试,约男子陪同,男子订了双人大床房,女生不同意,自己花钱订了房间,当晚男子一直要求进入女生房间没成功。不成想,男子借给女生送早餐进入房间,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2人一同回到当地,第2天,女子报警称被男子侵犯,男子辩称,双方系情侣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法院查明后,这样判了! 小齐是零零后,平时喜欢刷手机,某日在网上认识了一男网友耿某。 经过一段时间后,两人聊的很投机,并相约线下见面。 第一次相见后,双方对彼此都挺认可。 当天,他们就像一对恋人,一块看了电影,还一起吃了饭。 耿某当天就提出,想和小齐处对象,但小齐觉得,两人还不太了解,先慢慢处处看。 2024年3月,小齐要去外地参加面试,当天回不来。 她把这事告诉了耿某,并希望耿某陪同一块儿去。 耿某正巴不得有这么个机会,当即主动买了两人往返的车票。 但小齐认为,两人只不过是普通朋友关系,不想占耿某的便宜。 她马上将买车票的钱,一分不少的转给了耿某。 3月2日,小齐去参加面试,耿某就在附近私自订了一间大床房,并把地址发给小齐。 但小齐认为,酒店离面试的地点太远,不想过去住,耿某只好退了房。 之后,两人来到另一家酒店,耿某还想两人订一个房间。 但小齐觉得,两人并没有谈恋爱,住一个房间算咋回事? 不如各定各的房间,还住着踏实,她一口拒绝了耿某的要求。 在小齐的坚持下,两人各自订了房间,各人支付各人的房费。 入住后,小齐就将自己的房门锁死,无论耿某说啥,她就是不开门。 耿某好容易有了这么个两人相处的机会,却无法得逞。 他急的在小齐的房门外,从晚上8点溜达到12点,不断的敲门,说尽好话,想让小齐同意他进入房间。 小齐也有个老主意,就是不理不睬。 耿某欲火难耐,但也拿小齐没办法。 耿某心怀不轨,第2天一大早,就买了早餐,借机叫开了小齐的房门。 随后,他不顾小齐的坚决反对、拒绝、甚至反抗,对她实施了侵犯。 虽然小齐拼命的抗拒,但到底是个女生,没耿某的力气大,很快被耿某压制。 小齐一看自己无力反抗,只好提出要喝水,想借此逃脱。 但耿某早就防着她了,在离开时拿走了房卡。 返回后,继续对小齐实施侵犯。 并在其基于生理原因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下,耿某趁机与她发生关系。 由于小齐一直大喊大叫,耿某怕被人听到,停止侵害后离开。 当天,两人一块返回当地,直到第二天,小齐才意识到,自己被耿某侵犯了。 她先是打电话报警,后又亲自去派出所报警。 3月5日,耿某被抓获归案, 并被提起公诉。 然而耿某和他的辩护人却称,他和小齐是恋爱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通过调查认为,耿某和小齐认识的时间不长,没有感情基础。 耿某多次提出建立恋爱关系,但都被对方拒绝。 事发当天,虽然是小齐邀约耿某陪同面试。 但从小齐吃住行都是自己掏钱,并拒绝双方同住,不让耿某进入房间,这些理由足以证明,二人并非情侣关系。 而且小齐对耿某一直存有防范心理,拒绝双方亲密接触。 而耿某,却在事前准备了套套,晚上多次敲小齐房门。 他的所作所为,很明显是为了占有女方。 法院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耿某的供述, 认定双方并非亲密关系,是耿某强行侵犯了女方。 从事后耿某对小齐安慰并道歉,也足以证明,耿某具备基本常识,对与小齐发生关系存在明确认知。 另外,小齐事后还自行到事发地报案,警方通知其父母将她接回。 通过路上小齐的表现,以及其父母的证言证实,小齐不存在诬告陷害耿某的可能。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耿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和其他手段,对小齐实施侵犯的事实成立。 对耿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耿某在小齐不同意、拼命反抗的情况下,凭借自身力气压制小齐,使其丧失反抗能力后与其发生关系。 其行为属于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符合强 奸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背妇女意志”,通常会考虑双方的关系、发生的具体情状,以及事发后女方的态度等因素。 小齐一直拒绝耿某建立恋爱关系的请求,且在酒店坚持各自订房、锁门拒绝耿某进入房间。 这些行为都表明,小齐无意与耿某发生亲密关系。 而耿某在小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房间实施侵犯,明显违背了小齐的意志。 事后小齐及时报警,也进一步证明了,其不愿意发生关系的态度。 法院综合这些因素,认定耿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符合强 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认定要素。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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