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强慧敏记者文晨实习生高桦)恋爱时情侣间的转账、代付,分手后如何认定?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甲某与乙某曾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有过多笔互相转账,甲某累计转给乙某20.91万元,乙某也向甲某转账17.37万元。此外,甲某还曾为乙某支付了一笔7.4万元的购车款。
感情破裂分手后,双方对这笔“经济账”产生了严重分歧。甲某认为这些钱款属于借款或应返还的款项,要求乙某归还,但遭到乙某拒绝。协商无果后,甲某一纸诉状将乙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对涉案款项的性质进行了细致区分。关于甲某为乙某支付的7.4万元购车款,法院认为该款项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共同消费或情感表达的合理范畴。加之乙某在分手后面对催讨时曾作出还款承诺,综合认定该笔款项具有借贷性质,乙某负有偿还义务。至于双方微信转账产生的3.53万元差额,法院结合聊天记录中的互动语境,认定其属于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或共同消费而产生的赠与行为,该赠与已经完成,甲某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向原告甲某返还购车款7.4万元,同时驳回了甲某要求返还微信转账差额的诉讼请求。乙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介绍,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通常带有浓厚的情感色彩,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对于先前的财务往来常常持有不同观点,或认为属于民间借贷,或认为属于赠与或其他性质。对此,应当结合双方各自的主张、举证情况及财物金额大小等综合认定双方间财物往来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需满足“无偿给予”要件,交付后通常不可撤销;而借贷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借款人负有返还义务。司法实践中,认定恋爱财物性质并非简单归类。若主张借贷一方提交了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而否认一方未能提供反证,否认一方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在此提醒,亲密关系双方需理性对待经济往来,明晰转账性质,避免陷入情感与财产交织的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