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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23岁女孩通过婚介相亲,认识了大她10岁的男人,二人一见钟情,还多次发

浙江义乌,23岁女孩通过婚介相亲,认识了大她10岁的男人,二人一见钟情,还多次发生了关系,可没多久,一个女子联系女孩,说她的男朋友是自己老公。女孩羞愤不已,起诉男友和婚介赔偿各自赔偿自己13万元,并要求男友向自己赔礼道歉。 据裁判文书网报道,五年前,陈某在该婚介注册成为了会员,中间还进行了续费。 2024年6月25日,陈某结婚了,但是他的资料上还是未婚,也没有告诉婚介自己结婚的消息,反而一直还通过婚介和别人相亲。 2024年8月,舒女士在该婚介注册,并且通过他们介绍和陈某相了亲。 第一次见面时,虽然了解到陈某比自己大了10岁,但是陈某长在了舒女士的审美点上,一张嘴也很能讨舒女士喜欢,舒女士竟然对这个比自己大十岁的男人一见钟情了。 两人发展飞速,很快就确认了恋爱关系,还多次情难自禁,发生了成年人之间的肢体交流。 恋爱几个月后,舒女士和陈某相处融洽,还将结婚提上了日程,可2025年5月,一通电话将舒女士的幸福粉碎了。 那天,舒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子姓万,自称是陈某的合法妻子,和陈某新婚不到一年。 顿时,陈某在舒女士心里的光辉形象轰然倒塌。舒女士又羞又气,自己年纪轻轻一个姑娘家,竟然成了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舒女士立即和陈某分了手,但是陈某带给她的心理创伤却久久不能平复。 舒女士开始失眠,甚至一度想不开,产生自 杀念头。 舒女士越想越气,认为这一切都是陈某隐瞒已婚身份造成的,陈某不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还骗了自己的身子,实在太可恨! 于是,舒女士起诉陈某,要求他赔偿自己10万元损失和3万元精神损失费。 同时,舒女士认为,产生这样的后果,婚介也脱不开干系,他们收了自己的钱,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将已经结婚的陈某介绍给了自己。 因此,婚介应该和陈某一样,赔偿自己损失10万和精神损失费3万元。 对此,陈某辩解称,自己没告诉舒女士自己已经结婚,并不是有意隐瞒,而是舒女士自己没问。 另外,自己在这段感情中也付出了真心,并非欺骗舒女士感情。至于和舒女士发生多次关系,其中很多次是舒女士主动要求的,不是自己主动提出的。 至于答应和舒女士结婚,是因为当时在和妻子在闹离婚,自己预备离完婚就和舒女士结婚,所以,他不存在欺骗。 而婚介表示,当初陈某注册时,他们核实过他确实是单身,中间陈某续费时,他们也进行了核实。陈某2024年6月结婚,是在他续费后发生的,他并未如实相告。 自己一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陈某和婚介是否需要赔偿舒女士? 陈某和婚介是否应该赔偿,要看他们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结婚后,却向婚介隐瞒已婚事实,与舒女士进行交往,并多次发生亲密关系。 陈某在此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且这种过错行为侵害了舒女士的民事权益,给舒女士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 陈某的行为使得舒女士陷入成为第三者的尴尬境地,遭受了心理创伤,侵害了受热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舒女士因陈某的欺骗,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产生了失眠和自 杀念头等后果,符合该条款中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所以,舒女士有权要求陈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舒女士的人格权因陈某的欺骗行为受到了侵害,她有权要求陈某赔礼道歉。 一审认为,陈某辩解舒女士未主动询问他的婚姻情况,以及当时在闹离婚等,都是为了推脱责任,不予采信。陈某隐瞒已婚事实,和舒女士相亲并恋爱,有悖公序良俗。 综合陈某的过错程度,以及舒女士造成的伤害情况,判陈某赔偿舒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向舒女士赔礼道歉。 那么,婚介是否需要赔偿呢? 婚介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在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婚介表示,在陈某注册及续费时,都核实过陈某单身情况,陈某结婚是在续费之后,并且未如实相告。 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婚介已经按照常规流程进行了身份核实。至于陈某婚后的情况,他们无法及时知晓,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及行为。 因此,一审认为,婚介在此事中无明显过错,舒女士要求婚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