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和女友同居半年后,女友生下一个女孩,男子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又发现女友还联系前男友,两人为此总闹矛盾,女友扔下孩子一走了之,再无消息,男子一直养了5年孩子,眼看孩子要上小学,给她户口时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孩子果然不是他的,可找不到女友,男子发了寻亲公告,男子说:如果孩子父母找不到,我就申请领养,养了这么久,有感情了。可一个现实的问题,又给他难住了! 2019年,有人给蒋先生介绍了一个对象,可这个对象也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 女方的情况是这样的,乐女士原来在云南和前男友一起过日子,不过,相爱容易相处难,两人不知怎么分开了,对外只说“两人感情不和,家里人想让她嫁的离家近一点。” 就这样,蒋先生和乐女士和大多数人一样相亲,觉得合适就谈起了恋爱,而后,他给了乐女士彩礼。 然后,乐女士在没有和蒋先生领结婚证和举办婚礼的前提下,直接搬到蒋先生家和他同居了。 有了媳妇后,蒋先生也非常努力,用心的经营着小家,然而两人同居半年后,乐女士就生下了一个女孩。 其实,蒋先生人虽然老实但是他心里有数,孩子还没出生的时候,他就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因为他和乐女士在一起时间完全不够生娃的。 但是,为了维持这段小家,他没有声张,想着就这么过下去吧,只要乐女士安分守己就行了。 可是事与愿违,蒋先生发现乐女士生完孩子后根本没有安分守己的照顾孩子,反而和前男友联系。 两个仓促在一起的人,感情本就薄弱,再加上家庭的鸡毛蒜皮,蒋先生和乐女士为此总闹矛盾。 可他没想到,2021年,乐女士因为这些事要分手,扔下孩子一走了之。 蒋先生让她把孩子带走,把彩礼还给自己,可乐女士说不要孩子了,彩礼也没退给他。 蒋先生也生气,乐女士就是不想好好过日子,他再联系她,却发现自己所有的联系方式都被她删除、拉黑了。 后来,蒋先生又去找乐女士家找,可她父亲却说她去了外地。而对于孩子,她娘家人也没有要过。 孩子还小,一直由蒋先生的母亲带着,蒋先生则在外打工赚钱养家。 就这样,蒋先生一家一直抚养这个孩子5年,而蒋先生也一直单身。 到了2025年,孩子需要上小学了,蒋先生才意识到孩子得上个户口,就在上户口时,因为是非婚生子女,按程序需要做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一出来,正如蒋先生所料,孩子果然不是他亲生的。 不过,蒋先生依然希望可以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他按照规定又登了寻亲公告,希望能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 蒋先生说,如果找到孩子亲生父母就协商,要是找不到,自己就把孩子养大,都养了这么久了,有感情了。 有人说,作为母亲怎么舍得把一个嗷嗷待哺孩子扔下不管,且她明知孩子不是蒋先生的还不要孩子,这种人真是枉为人母。 1、乐女士构成遗弃罪吗? 《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乐女士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对孩子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然而,乐女士在生育孩子后拒绝抚养,因为家庭矛盾和感情因素离开,孩子尚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她也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且蒋先生无法联系到她,导致孩子长期处于无人抚养的状态。 乐女士在离开时未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任何安排,如将孩子交给其他亲属抚养等。 若乐女士主观上明知孩子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故意遗弃,乐女士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她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明知自己应履行抚养义务却拒绝履行,且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据寻亲公告显示:38岁的蒋先生和25岁的乐女士在2020年非婚生育一女,2021年,乐女士与蒋先生分开,至今联系不上,小孩由蒋先生抚养,已经采样寻亲,请孩子父母60日内采样或者联系蒋先生,逾期将依法处置。 2、蒋先生可以收养乐女士的女儿吗? 第一,蒋先生想要收养这个女孩,首先他得符合收养人的基本条件。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可蒋先生是单身,而且异性收养关系,他和“女儿”年龄要相差40岁。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收养通常是在找不到亲生父母或者亲生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此事中,当地相关部门认为女孩的亲生父母应该能找到,且如果他们不愿抚养可能涉嫌遗弃。 因此,在亲生父母未明确放弃抚养权或未被确认遗弃的情况下,蒋先生收养女孩会面临法律障碍。 第三,如果真的找不到女孩的亲生父母,或者亲生父母确实无法抚养女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女孩可以由其他亲属抚养、送到福利院或者寄养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 此事中,由于蒋先生与女孩的特殊关系及上述法律障碍,他直接收养女孩的可能性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