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一大妈早晨起床出门时摔倒,大妈的女儿连忙将大妈扶起到床上休息,怎料,几分钟,大妈又从床上栽下陷入昏迷。大妈的女儿连忙将大妈送医,医院诊断大妈系颅内动脉瘤破裂,对大妈实施抢救无效后宣告大妈死亡。因镇政府、村里分别为大妈投了一份10万元、一份5万元的意外伤害险,事后,大妈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大妈是因疾病死亡,而非意外。大妈的家人不服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东营中院) 据悉,李大妈系某村村民。 李大妈所在的村委为村里的人都买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意外险,李大妈所在的镇里也为辖区内部分群众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险,李大妈就在其中。 2023年10月2日早晨6点多,李大妈起床出门时摔倒。 李大妈的女儿见状当即将李大妈扶起躺在床上休息。 当时李大妈还意识清晰,能与人交流。怎料,几分钟后,李大妈又从床上栽下陷入昏迷。 李大妈的女儿慌了连忙将李大妈送医抢救,医院诊断李大妈系颅内动脉瘤破裂且情况严重,建议转移治疗。 李大妈的女儿连忙给李大妈办理转院手续,可悲剧的是,虽然及时办理了转院手续,但是当天李大妈还是不幸死亡。 事后,李大妈的家人带着悲痛的心情给李大妈办理了后事,而后想到镇里、村里都给李大妈买过意外险,便拿着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而因保险公司认为李大妈是疾病死亡,而不是因为意外死亡,李大妈的家人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还拿出了李大妈早在2019年12月就曾进行过“右侧翼点入路前交通动脉瘤夹闭术”及患有其他疾病的证据。 不过,一审法院查明前述事实,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损失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保险人对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一个损失结果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则须确定引起损失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这就是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本案所投保的系意外伤害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险人将疾病作为除外责任,然而,疾病可以造成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也可以造成疾病。 如果是除外责任的疾病造成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再引起伤害或死亡,那么引起损失的近因就是意外事故。 认为李大妈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症状,至里屋床上后约几分钟后又栽下导致昏迷后救治无效死亡,李大妈虽曾于2019年12月份进行过“右侧翼点入路前交通动脉瘤夹闭术”及患有其他疾病,但该情形并不必然推定该病因直接导致李大妈在保险期间内死亡。 综上,认为导致李大妈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的最为接近的原因是摔倒,而摔倒对于李大妈而言属于意外伤害,最终支持了李大妈的家人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涉案2份保险合同约定限制支付给李大妈的家人保险金、医疗费、住院津贴共计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李大妈虽于2023年10月2日早晨在家门口摔倒,但摔倒后其最初神志清醒,能正常交流;数分钟后昏迷的直接原因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等疾病。 结合其2019年因“前交通动脉瘤破裂致蛛血”行手术治疗的病史,足以证明其颅内动脉瘤系长期存在的高风险疾病。本次昏迷及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动脉瘤破裂引发的脑出血,而非摔倒这一外力作用。 摔倒仅为偶然触发因素,李大妈并未因摔倒造成颅脑外伤,如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等,其昏迷及死亡的病理机制完全由自身疾病动脉瘤破裂主导。 根据医学常识,颅内动脉瘤破裂属于自发性疾病事件,即使无摔倒等外力,也可能因血压波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引发。 一审法院将“摔倒”认定为近因,混淆了“诱因”与“近因”的法律界限,忽略了疾病作为根本原因的决定性作用,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李大妈的情况属不属于意外?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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