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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大火汽车烧报废,“肇事者”竟是旁边垃圾桶? 在青岛打工的马先生租住了城阳区

一把大火汽车烧报废,“肇事者”竟是旁边垃圾桶? 在青岛打工的马先生租住了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附近的一处民房。12月3日,马先生像往常一样外出干活,回到家却发现,自己的爱车只剩下一个空壳,而“肇事者”竟是旁边的垃圾桶? 马先生说,自己的车就停在垃圾房旁边,事发时有人往垃圾桶里倒垃圾,很快垃圾桶开始冒烟,火苗引燃了地上的落叶杂草,一直蔓延到垃圾房旁边停放的两辆车旁边,其中一辆就是马先生的车: 漆面一层灰烬,内饰、轮胎都已经烧化,发动机、电路设备完全烧毁。 火灾发生后,马先生第一时间找到皂户社区居委会,想寻找倾倒垃圾的人。但社区的态度让他非常意外,用马先生的话说“根本不理人”! 特派员跟随马先生再一次来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与马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按照皂户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根本不是垃圾桶起火引燃车辆,恰恰相反是车辆起火引燃了垃圾房。 到底是垃圾起火烧了车,还是车辆起火烧了垃圾房? 特派员电话联系了当时参与救援的青岛市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人员说,通过调取天网监控视频,当时应该是垃圾桶起火引燃了周边杂草,导致车辆被烧,但在救援现场,相关安全负责人不出面、不配合。目前这起火灾事件正在立案过程中,后续他们会根据客观调查事实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据了解,这个垃圾房和垃圾桶的设置是由街道负责,特派员又赶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想要进一步了解情况,但等待许久,并沟通多次后,都没有得到关于这次火灾的任何相关信息。 垃圾站的管理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遗留火种的责任人又该如何寻找?律师给出了建议。 律师  刘善鹤:首先需要明确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主体,一般来说,故意或者过失倾倒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当事人是第一责任人;其次,如果垃圾桶属于物业、环卫部门或垃圾站管理,但是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例如没有定期清理垃圾,没有设置防火警示,周围有导致火势蔓延的可燃物等,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马先生的车停在了不该停的位置上,自身也存在过错,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马先生可以直接向火灾责任人,以及垃圾桶管理部门要求赔偿,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小溪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