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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科目三培训被搁置,中介被判退还部分费用!

学员通过微信将数千元学车费转到驾校招生人员个人账户,不料科目三培训被无限期搁置,学车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收取费用的驾校招生人员向学员退还培训费及考试费共计1645元。

2022年5月,打算学习C2驾驶证考试项目的小芳(化名)通过微信联系上自称是驾校招生人员的阿超(化名),双方商定以3600元的总费用完成驾驶培训。在阿超的安排下,小芳与驾校签订培训协议,先将890元报名费支付至驾校账户,然后将2710元培训费按阿超要求,分多次转入其个人微信账户。

初期培训进展顺利,小芳完成了科目一、科目二的考试,并垫付了290元考试费,阿超承诺待其拿证后退还。然而,当小芳联系阿超安排科目三培训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导致培训服务中断。多次协商退费无果后,小芳于今年6月将阿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一半培训费1355元及垫付的考试费290元,合计1645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芳与阿超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小芳依约向阿超支付了培训费用,阿超应履行提供完整驾驶培训服务的合同义务。

阿超在收取小芳支付的培训费用后,未能按约定安排小芳进行科目三的培训学习,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阿超已为小芳安排了科目一、科目二的培训,小芳主动要求阿超退还其支付费用2710元的一半即1355元,该诉求符合该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同时,阿超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承诺待小芳取得驾驶证时退还其垫付的考试费,现因阿超的原因导致该承诺无法履行,小芳要求阿超退还其已垫付的科目一、科目二考试费290元,于法有据,亦应支持。

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阿超向小芳退还1645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阿超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安排小芳学习科目三,导致小芳无法完成全部培训并领取驾驶证,阿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芳要求阿超退还部分培训费及垫付的考试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法院予以支持。

学车报名应优先选择驾校官方报名点或正规授权渠道,缴费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驾校营业执照、经营状况及合法培训资质。签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制的标准书面培训协议,仔细研读培训内容、学时、费用构成、退费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培训费用应直接支付至驾校对公账户,索取正规发票或加盖公章的收据,避免向招生人员、“中间商”个人账户转账,防范资金风险。妥善保留合同、缴费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遇纠纷先与驾校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交通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