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北交所安排,12月11日,北交所上市委将审议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悦龙科技”)的上市申请。
悦龙科技IPO申报材料被受理日期为今年5月26日,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从申报到上会经历了两轮问询,时间也仅用了半年多,可谓进展顺利。
悦龙科技注册地址为山东烟台莱州市平里店镇,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徐锦诚,其合计控制公司73.79%的股份。
徐锦诚与“莱州市福利橡塑厂”关系成谜
徐锦诚1955年12月出生,现年已经70高龄。1985年12月,年仅30岁的徐锦诚就担任了莱州市平里店镇洼徐村党支部书记。5年半后,他开始进入企业工作,分别任莱州市造纸机械厂副厂长、莱州市济莱加油站副经理。1993年4月,徐锦诚担任莱州市橡塑厂(悦龙科技前身)董事长。
值得注意的是,莱州市橡塑厂(悦龙科技前身)成立于1989年6月19日。而同一天成立的企业还有一家名为“莱州市福利橡塑厂”的企业,该企业为集体所有制,而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正是徐锦诚。2017年6月27日,“莱州市福利橡塑厂”被注销。
天眼查显示,2005年至2017年,徐锦诚控制的山东悦龙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泰克流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悦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柏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均存在与“莱州市福利橡塑厂”共有注册电话、注册邮箱的情况。
而奇怪的是,无论是招股书申报材料还是徐锦诚个人简历,均没有提及“莱州市福利橡塑厂”,投资者不知公司为何要隐去该重要信息。
根据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定额退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等核心税收优惠。不知悦龙科技在历史上与“莱州市福利橡塑厂”有无关联交易,有没有利用“莱州市福利橡塑厂”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减少企业应缴税金。

报告期存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另外天眼查显示,报告期内(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悦龙科技存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其中在2022年徐某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某要求公司支付退休后公司应当支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山东悦龙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山东省地方性法规一经公布后应推定对社会公众所知晓,本案中的原告于2014年9月退休,应认定原告在退休时知道自己有权利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因此仲裁时效应从原告退休之日起计算一年,原告在2021年11月30日向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申请仲裁后双方之间的调解不属于时效中断的情形,如果进入仲裁程序后双方调解构成时效中断就没有当事人还敢进行调解了,也没有必要设立调解这一程序。
莱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徐某系独生子女父母,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原告退休时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于2014年9月份退休,并于2014年11月份领取了退休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在原告退休时支付原告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未给付,此时双方争议已经发生。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仲裁时效内就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争议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至原告2021年12月1日向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被告关于原告的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辩解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徐某的申诉请求。
公司回复相关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12月8日,悦龙科技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经核查,“莱州市福利橡塑厂”自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亦未与悦龙科技及其前身(包括山东悦龙橡胶有限公司等主体)发生任何业务往来、资金往来。因此,在报告期内(2022年至2025年6月)及IPO申报材料所涵盖的历史期间内,该公司不构成《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鉴于“莱州市福利橡塑厂”仅为挂名登记、无实际经营,且与其后续创业及悦龙科技发展历程无实质关联,依据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未将其列入个人履历介绍,符合监管实践惯例。
对于不补发退休员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一事,悦龙科技表示,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职工福利政策。对于报告期内退休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员工,公司均已依法足额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石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