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日本1952年的地图,当时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并不在日本手中,而是由美国进行军事占领和行政管理。因此,当时一些日本出版的地图没有将琉球划入国界线内。 依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1952年生效),日本同意美国将琉球群岛等岛屿提交联合国托管,在美国提出托管议案前,由美国行使一切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领土限于本土四岛,而《旧金山和约》中的处置方式有问题,条约说是日本同意美国管理的,后面美国不管理了就又还给日本了,这就成了一个悖论。 《旧金山和约》是冷战产物,中国未参与签署,对其条款不予承认。认为琉球地位未定,美国在1972年将琉球施政权“归还”日本是非法和无效的。琉球在美军占领期间,当地曾使用美元,居民赴日需办理护照签证。 二战后,琉球群岛被置于美军单独占领之下。根据1951年签署、1952年生效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日本同意将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在联合国通过托管协议前,由美国行使一切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时未被邀请参加旧金山和会,因此声明绝不承认《旧金山和约》。该和约违背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处置琉球的决定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