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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女子是某法院在职法官、庭长,其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某小区内楼栋间缓缓倒车

内蒙古,一女子是某法院在职法官、庭长,其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某小区内楼栋间缓缓倒车,突然毫无征兆地加速向后冲去,正在车后方行走的两位女士根本来不及反应,瞬间被卷入车底。庆幸的是,旁边玩耍的两个孩子惊叫着躲开,侥幸逃过一劫。事故发生后,两位被撞女子被证实不幸身亡,而女子已暂停工作配合调查。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既为逝去的生命感到痛心,也不禁担忧:当肇事者身着法 袍,调查能否完全公 正?警方表示将严格依法处理。   2025年11月,某小区楼下的空地上,有行人正在走动,其中,包括两位结伴而行的女子,以及两名在附近玩耍的孩童。   就在这时,一辆白色的轿车开始了倒车操作,车辆起初缓慢移动,但紧接着,这辆白色轿车“突然加速后退”,这个加速的动作非常急促,超出了后方行人的正常预判范围。   正在车辆后方的那两位女子,根本来不及做出有效的躲避反应,就被急速倒退的车辆卷入车底。   现场情况万分危急,幸运的是,同在附近的两名孩童,由于反应较为敏捷,得以及时躲避到一旁,避免了伤亡。   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当地警方及法院工作人员后续向媒体证实的情况,这起事故中的两位被撞女子,最终均不幸身亡。   很快,肇事司机的身份引发热议,经有关单位确认,驾驶那辆白色轿车、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司机,是当地某法院的女法官乔某。   媒体报道显示,乔某法官在法院内部担任庭长职务,在事故发生仅仅几天前,当地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还曾发布过以她作为庭长组织专题会议的相关工作报道。   谁能想到,短短数日后,她会以这样一种方式成为社会新闻的主角。   目前,乔某已经暂停了手头的全部工作,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   法院方面表示,正等待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在此之前,无法提供更多关于事故本身的情况。   警方表示,无论任何身份、职务,将依法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最高法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本案中,对涉案小区道路是否属于上述“道路”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可以不经登记检查自由穿行,则其内部道路通常被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   反之,如果是严格封闭、仅限业主车辆通行的小区,则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非道路”。   具体而言,涉案道路如最终认定属于“道路”,则本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责任认定将依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若认定为“非道路”,则将可能依据《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或其他办案单位负责。   2、在刑事责任层面,肇事司机乔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乔某在倒车过程中“疑因倒车失误”,其心理状态应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倒车操作可能危及后方行人安全,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若乔某未尽到充分观察义务或操作不当,即涉嫌违法。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可见,一旦涉案道路认定为交通道路,则乔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反,如不认定为交通道路,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3、肇事者的法 官身份是否会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应依法受到追究,不因身份、职业而异。   根据《法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乔某因涉嫌犯罪被调查,其所在法院已采取“暂停工作”的措施是适当的。   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等严厉的纪律处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