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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一初三男生擅自带手机去学校,被两名同学发现后,悄悄将手机偷走并以200

广西来宾,一初三男生擅自带手机去学校,被两名同学发现后,悄悄将手机偷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到校外,一人分到100元后开开心心的去喝奶茶。因为学校明令禁止学生带手机,男孩不敢将此事告诉老师和家长,心情沉重,最后实在控制不了情绪,竟从宿舍楼5层一跃而下,不幸身亡。男孩家长得知后天都塌了,学校为了安抚情绪主动赔偿15万元。家长又将两名偷手机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而法院的判决让人唏嘘。 莫某是一名初三学生,3月27日上午,学校大课间活动时段,要求全体学生都去操场做操。 其他学生都下楼了,可廖某、覃某等四位调皮捣蛋的学生,违反纪律,没去做操,私自留在了教室里。 在教室里闲着没事,廖某和覃某就在各个桌子旁溜达,结果发现莫某的桌兜里放着一部手机。 这下,两人心里打起了小算盘,因为学校明令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他带手机违反了校规,所以他们断定,就算手机丢了,莫某肯定也不敢告诉老师。 于是,两人心一横,果断将手机偷走。 第三节课一下课,廖某和覃某就找借口向班主任请假离校,他们准备赶紧把手机卖掉换钱。 出了校门,两人很快找到了买主,以200元的价格卖掉了莫某的手机,两人每人分到了100元。 钱到手后,他们高高兴兴的找到了一家奶茶店,坐在里面舒舒服服地喝起了奶茶,心里甚至暗自得意,这事干得漂亮。 而大课间结束后,莫某回到教室里,把桌兜翻了个底朝天,也没有找到自己的手机,一下子慌了神。 他着急又害怕,但实在不敢告诉老师,毕竟学校有规定不让带手机,他怕挨批评,他也怕告诉家长后,会遭到家长的责骂。 各种担忧涌上心头,莫某感觉压力特别大,情绪变得极不稳定,甚至产生了轻生的想法。 上午放学后,莫某还是没能调节好自己的情绪,他失魂落魄地回到自己宿舍楼,脑海里浮现出手机丢失后的种种后果,他越想越绝望,最后,竟然从5楼一跃而下。 学校发现莫某跳楼后,立刻慌了神,赶紧拨打了120救护车和110报警电话。很快,120救护车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并把莫某送到了医院。 可不幸的是,当天中午2点20分左右,医院还是宣布,莫某抢救无效死亡。 莫某家长得知这个噩耗后,天都塌了,养了十几年的孩子,怎么突然就没了,这是万万接受不了了。 在得知,孩子是因为廖某和覃某偷走手机后,郁结于心,想不开才跳楼的,家长愤怒不已,立刻找到学校和廖某、覃某的家长,要讨个说法。 莫某出事后,廖某和覃某也害怕极了,他们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赶紧凑钱把卖掉的手机赎了回来,然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月28日,公安局分别对廖某、覃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不过,因为廖某、覃某未满十六周岁,所以没有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悲剧毕竟发生在学校,学校肯定有脱不了的干系,一想到这么大个孩子转眼就没了,也很心痛。 为了安抚莫某家人,学校主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学校向莫某家属赔偿了15万元。 随后,莫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多万元,以及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廖某、覃某违反学校纪律滞留教室,主观上明知莫某因校规限制不敢声张,仍故意实施盗窃手机并变卖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该行为直接导致莫某产生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并最终引发轻生的极端后果,二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尽管莫某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但不影响廖某、覃某侵权责任的成立。 此外,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大课间时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廖某、覃某滞留教室的行为,存在监管过错。 但学校在事故发生后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属于双方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学校无需再承担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廖某、覃某承担20%的责任。 而且,《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廖某、覃某为初三学生,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认定,莫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合计875144元,按照20%的赔偿责任,廖某、覃某家属需要赔偿175028.80元。 对于莫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过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将精神抚慰金调整为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廖某、覃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莫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5028.80元。

评论列表

冰洁
冰洁 3
2025-12-05 17:17
告条毛线啊,直接私自下解决啥事没有了,懂的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