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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感到,法律界可能也要变天了。   不是说借鉴外国经验不对,而是有些 “照搬”

预感到,法律界可能也要变天了。   不是说借鉴外国经验不对,而是有些 “照搬” 实在太生硬。1992 年制定《海商法》时,为了融入国际航运市场,177 条规范直接从 27 部域外法律里扒过来改造。   结果问题很快就冒出来了:《汉堡规则》里 “提单” 的定义本来强调 “交单取货”,翻译时嫌麻烦删了 “交单” 俩字,这下可好,有些承运人趁机 “无单放货”,货主拿着提单却拿不到货,官司都没法打。   更荒唐的是 “留置权”,英美法里的 “Lien” 本来有好几种意思,咱们一股脑全译成 “留置权”,导致《海商法》里出现四种 “留置权”,法官判案时都得先翻外国原文才敢下笔,有个条款甚至因为和我国 “必须合法占有财物” 的规定冲突,搁那儿几十年没用过。   这种 “水土不服” 的背后,是文化自信的缺失。就像有人觉得 “外国的月亮圆”,过去不少法律人也觉得 “外国的法条优”,却忘了法律这东西最讲 “接地气”—— 人家的规则是基于他们的社会习惯制定的,硬套到中国社会难免拧巴。   比如船舶碰撞责任,外国公约写 “船舶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他们有 “告船不告人” 的传统,可咱们是 “告人不告船”,结果早年法官判案五花八门,有的罚船东,有的罚船长,闹了不少笑话。   但这几年风向已经在变,新一代法律人的觉醒不是突然冒出来的,而是扎扎实实在实践里磨出来的。最明显的是立法开始 “听老百姓的话” 了。天津小白楼街道有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这四年里带着法律草案进社区,收集了 1241 条意见,居然有 149 条被国家采纳了。   82 岁的尹大爷说:“国家立法还问我老头子的意见,这才是咱的法。” 全国现在有 54 个国家级立法联系点,7800 多个省市一级的,近十年光征求意见就有 58000 多条,被用上的超过 3500 条。   广东有个残障人士吴腾信,通过联系点提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议,全国人大的人专门上门听他讲;深圳无人机企业对空域管理条例的建议,12 条里采纳了 7 条。你看,现在的法律不再是专家闷在办公室抄外国条文,而是带着烟火气的。   司法实践里的 “本土智慧” 也在回归。山东淄博挖齐文化里的 “以法为治”,临沂把沂蒙红色法治故事搬进教育基地,烟台更厉害,围绕海洋经济搞了一串 “小快灵” 立法,从海岛保护到排污口管理,全是针对本地问题的原创法规。   就拿《海商法》那些遗留问题来说,也不是摆着不管,最高法通过一个个案例慢慢 “补课”:“加百利” 轮案明确了海难救助条款的适用范围,“达飞佛罗里达” 轮案纠正了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解偏差,相当于给 “洋法条” 打了 “中国补丁”。这些实践都在告诉我们:传统里的法治智慧,不是老古董,是能当大用的宝贝。   法学教育的转变更能看见未来。以前高校重 “英美法”“大陆法”,现在不少学校开了 “中国法律史”“儒家法律思想” 选修课,有的还建了 “中华法律文明时间轴”,把古代司法人物雕塑立在校园里。   老师讲课不再只念外国判例,会组织学生讨论 “古代的调解怎么用到现在的邻里纠纷里”,让学生明白:法律不光有国际视野,更得有本土情怀。   我认识个政法系的学生,暑假去基层实践,用爷爷教的 “讲情理” 办法,结合民法典,帮村里调解了三起宅基地纠纷,他说:“比死记硬背外国法条管用多了。”   再过二十年,咱们再看法律界,肯定是另一番光景。基层法庭里,年轻法官不会一上来就搬法条,可能先请社区里的老人讲讲 “乡规民约”,用 “情理法结合” 的老办法解决问题,就像烟台的 “法治方舟” 把普法和当地海洋文化绑在一起那样自然。   立法会上,讨论农村养老的法规,不光有专家论证,更有来自几十个村庄的民意摘要,说不定还能看见 “孝老津贴” 这样带着传统温度的条款。   律师出庭辩护,会引用 “枫桥经验” 里的调解智慧,也会拿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民意数据,而不是只会拽 “某某国判例表明”。   到那时候,法律术语里可能会多了些 “中国话”,不再满篇都是翻译腔;法律教材里的案例,是 “李四在村里帮邻居维权”“王五的海洋牧场遇到环保问题”,而不是遥远的外国故事。   但这绝不是说要扔掉外国的好经验 —— 就像《海商法》最终和本土法律融合得越来越好那样,未来的中国法律,是把国际规则嚼碎了,再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老百姓的真实需求揉在一起,造出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 “法治佳肴”。   其实说到底,法治自信不是关起门来搞 “复古”,而是明白:法律这东西,从来不是越 “洋” 越好,越贴合本国土地、越能听见人民声音,才越有力量。   过去抄外国法条是没办法的 “起步阶段”,现在能创造性地搞出自己的东西,才是真的 “长大了”。二十年后的法律人会骄傲地说:我们的法律,既有国际范儿,更有中国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