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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女子和丈夫结婚四年,丈夫便开始频繁不着家,对自己态度敷衍,女人的第六感告诉

青海,女子和丈夫结婚四年,丈夫便开始频繁不着家,对自己态度敷衍,女人的第六感告诉她,丈夫不对劲。于是,女子留了个心眼,果然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人了,对方还是个比他大7岁的女人。女子崩溃又无奈,本打算家丑不外扬,谁知,第三者竟给她发消息挑衅。第三者的嚣张彻底激怒了女子,女子直接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582.76赠与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谁知,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2019年,黄某和丈夫任某步入婚姻的殿堂,黄某满心欢喜,一心想把日子过好。 可谁能想到,才短短4年光景,婚姻就亮了红灯。丈夫开始频繁不着家,对她也愈发不上心,回家越来越晚,有时甚至整夜不归。 偶尔在家,也是抱着手机刷个不停,对她的关心敷衍了事,连眼神都懒得多给一个。 女人的第六感告诉她,丈夫肯定不对劲。于是,黄某便开始留心,没想到,很快便发现问题。 原来,丈夫任某早已背着她,和另一个女人陈某搅在了一起,最可气的是,对方竟是个比他大整整7岁。 得知真相的那一刻,黄某如遭雷击,震惊又气愤。她想不通,自己到底哪里不如那个女人,是不够年轻?不够温柔? 这种感觉如鲠在喉,扎得心里又痛又憋屈,看来,男人说的话果然一句都不能听。 她原本想着家丑不可外扬,为了这个家,能忍就忍,找丈夫好好聊聊,只要他回心转意,愿意重新回归家庭,她可以选择原谅。 可万万没想到,她的宽容大度并没有换来第三者陈某的忏悔和愧疚,对方不但没有收敛,反而越来越嚣张。 陈某竟然主动给黄某发短信,言语里充满了挑衅、辱骂甚至威胁。黄某看着那些刺眼的文字,气得浑身发抖。 这些短信像刀子一样,反复割着她的心,让她长期处于巨大的痛苦中,甚至出现了抑郁的症状。 陈某的步步紧逼,彻底激怒了黄某,打破了她想息事宁人的念头。 实在忍无可忍,黄某一气之下把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丈夫期间用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给她花的钱,总共是4582.76元。 更关键的是,黄某觉得陈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因此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承担2800元诉讼费。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该赠与行为的基础是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婚外情关系,明显违反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属性决定了任某无权单独处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某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这意味着任某不能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赠与行为直接侵害了黄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任某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超出了日常家事范畴,必须经黄某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而无效。 所以,任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黄某有权请求陈某返还财产。 但是,黄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任某赠与黄某4582元的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酌定陈某返还337.76元。 此外,陈某明知任某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还通过短信挑衅、辱骂黄某,直接侵害了黄某的人格尊严权,且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属于“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 法院结合陈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精神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要求陈某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黄某337.76元,并支付其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