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他看一女子长得漂亮,就上前搭讪,邀请她一起喝一杯,女子拒绝后,男子觉得面子挂不住,就吵了起来,女子气得打了一下他的肩膀,男子反手就把女子的头按在桌子上,挥拳打她,最终把女子打成面部骨折,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审却迎来反转。 这事发生在吉林延边,说白了,就是一个带着前科、脾气又臭的 51 岁男人,觉得自己有点“钱本事”就能横着走,结果撞上了法律的铁板。 事情是在 5 月 1 号那天出的。别人都在放假喝酒聊天,他叫张明,一个以前坐过牢、强制戒过毒的老混混,心里空落落的,就自己跑到酒吧灌闷酒。 酒喝多了,人就飘了,眼神飘到旁边一个独自喝酒的小姑娘身上,姑娘叫许红。 她长得好看,安安静静坐在那里。张明喝高了就想上前套近乎,嘴里说的什么不重要,总之就是那种醉汉惯常的搭讪方式。许红懒得理他,说了句“不好意思”,意思很明显,就是不想搭理他。 一般人被拒绝也就算了,但张明这种常年在社会边上混的人,把这当成丢脸,心里那点火一下子被点着。原本是简单的拒绝,他偏要赖着不走,从说话变成争吵,气头上你一句我一句,架势很快就上来了。 许红被他缠得烦了,顺手在他肩膀上拍了一下,就跟拍苍蝇似的力度,不疼不痒的。但张明当了真,找到了“理由”。他那股暴脾气,一下就窜到脑门上来了。 他突然暴起,左手扣着许红的头,硬往桌子上按,就像是按住个犯事的小孩一样。右手攥着拳头,直接照着人家脸上砸过去。那一下力道非常大,不是普通人吵架推推搡搡的那种,而是带着几十年混社会的狠劲。 结果就是:许红的脸被打得骨头断了,右侧颧弓裂了,上颌窦前壁也裂了,连肋骨都折了两根。法医鉴定下来,轻伤二级,属于能让人记一辈子的那种伤。 打完以后,张明没有跑,他就站在现场。乍一看,好像挺“配合”,好像想“负责任”似的。 甚至后来,他还拿了五万块钱给许红,办了份谅解书。到了法院一审的时候,法官一看这情况:人没逃、态度算不上坏、赔钱了,也承认自己打人了,于是就在量刑里给他算作“自首”,判了 11 个月。 可他以为自己聪明,实际上检察院比他更明白事。 检察机关发现——他从头到尾都在装老实。在公安问他的时候,他死活不承认那最关键的一拳,说自己就是推了一下、按了按头,骨折是“意外”。到了检察院这边,他还是一个劲儿地硬撑。 问题就在这里:你想自首,光站在现场是不够的,你嘴也得老实,把事从头到尾交代清楚。 他打人的那记重拳,就是造成轻伤二级的关键,他偏要藏着掖着。等到法庭上证据摆在面前,他赖不掉了,才松了口。 这种“你抓不住我我就不说”的态度,压根不叫自首,顶多是承认你做了,但整个过程并没有主动配合——法律管这个叫“坦白”。两者的量刑差得可不是一点点。 检察院觉得一审判轻了,于是提起抗诉。 二审时,张明还不死心,他开始倒打一耙,说是双方互殴,甚至说是正当防卫,还质疑法医鉴定,说伤不是他造成的。这一波操作,直接让法官看明白了他的心思——根本不悔改,还在想方设法撇清。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得很清楚:你根本就没构成自首,之前的一审把法律条文用错了。你站在现场不等于主动投案,你不说实话更别谈自首。 所以最终给他改判了一年,整整比原来多了一个月。 别看就一个月,这一个月就是法律告诉他:别以为自己留在原地、赔了点钱,就能躲过去;更别把法律当成你能随便钻的小缝隙。 你不真心认错,法律就不会给你退路。张明那点“想省事”的小聪明,最后全砸在了自己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