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到了,当两部法律条文出现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然后有人就提到“新法优于旧法”,意思是新修改的法律,效力高于旧法,所以要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准》,而不是《禁毒法》。这种说法其实是有问题的。其实我昨天引用的资料来源,就给出了详细的解答。不同法律出现冲突时,有4个准则:高法优于低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其中提到,“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应用有一个相同的必要条件,即它只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或不同法律位阶之间的法律冲突。此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种状态时,就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机关裁决。所以,这里并不完全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此外,上面已经分析过,这次封存的是“治安违法记录”,而不是“封存吸毒记录”。那么这次治安处罚法的封存,跟原有的《禁毒法》《戒毒条例》是没有冲突的,那么就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此外,还有人提到的高法优于低法。我国法律的位阶,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查了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的位阶都属于“法律”。《戒毒条例》的位阶是行政法规。这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是不存在高低位阶。而《戒毒条例》是在《禁毒法》基础上进行细化补充,也不存在冲突。所以,《禁毒法》《戒毒条例》作为特别法,是禁毒和戒毒领域的权威细化法律,对吸毒人员的登记、管理、戒毒,都是以《禁毒法》《戒毒条例》为准,《治安处罚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要如何管理吸毒人员。所以可以很明确的是,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并不会因为《治安处罚法》的封存而取消。因为《戒毒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