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封存的不是吸毒记录,所以对于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仍然还是遵循2011年《戒毒条例》第7条里说的:“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所以,封存确实不能完全等于保密,但这次不是封存吸毒记录,所以吸毒记录之前怎么保密,接下来还是怎么保密。对于吸毒记录的查询,之前能查到的企业,封存之后还是能查到。之前查不到的企业,封存之后还是查不到。可以确定的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无吸毒记录”的岗位,其所在企业仍然可以查到对方是否有吸毒记录。至于个人,封存之前就不能查询吸毒记录,封存之后也仍然不能查询吸毒记录。公安部2009年发布的《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11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所以,对吸毒人员的信息保密,其实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公安部发布的《吸毒人员登记办法》。注意,我这里只是陈述对戒毒人员/吸毒人员的信息保密是早就有了,这样一个事实,并不代表我赞同这样的做法。只不过,对吸毒人员信息保密已经施行这么多年,最近十年的现有吸毒人员数量是一直稳步下降,我们打击毒品的力度一直都很严厉。所以,不要觉得“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后,毒品就要马上泛滥,我仅仅只是强调这一点事实,不是在给“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洗地。因为我也不赞同这种一刀切式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模式,如果能分级管理,把所有涉毒行为都排除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范围,自然是最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