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刑法里原有的罪名,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新增?这一点,一开始其实我也不太理解。不过昨天读者留言里,有人补充称:“涉毒案件有些同时在刑法和治安法中列,是因为绝大多数案子在具体情况上,都可能是有达不到犯罪标准的情形,就需要在行政处罚上做对应的兜底,这就是刑行衔接制度,用刑还是行,要看具体案情性质轻重。一些新增的变化,比如85条,是在禁毒法里已有,而原治安条例里没有,补充完善而已。”我顺着他这个说法查了下。确实在《禁毒法》第61条里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禁毒法》已经这么规定,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才把这条违法条文加上。此外,这次新加的那条“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我也在《禁毒法》找到相应条目,在第65条里规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这里的“前款”,就是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有相应违法条目,来进行兜底,当某些行为构不成刑事犯罪的,仍然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新规的第84条-第86条,并非很多人所说的“降低处罚”,而是加大打击力度。此外,大家应该对《刑法》里对于构成毒品犯罪的门槛,要有一个清晰认知。比如,《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非法持有海洛因等毒品10克以上,就构成违反“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被判刑。而非法持有海洛因等毒品10克以下,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和罚款处罚。此外,《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是一个非常容易触发的刑罚。上海长宁区之前发布的调查统计显示:“在276件涉毒刑事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是最主要类型。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占60.14%,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32.61%,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占6.88%;”所以昨天文章也提到,《刑法》的优先级是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触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优先以《刑法》来判决,不存在只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不构成犯罪的,才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