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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昨天文章已经尽我所能论述得很详细,写了有将近1万字。不过就像文章末尾说的,我

虽然昨天文章已经尽我所能论述得很详细,写了有将近1万字。不过就像文章末尾说的,我也不是法律界专业人士,难免有错漏,希望大家指出和补充。今天就收集一些读者比较多提到的问题,我再做进一步查证。通过这几天的查证,我确实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我也不赞同这样直接把所有“治安违法记录”都一刀切封存,起码应该把所有涉毒违法行为从封存范围里排除,需要有分级管理。我也赞同复吸入刑,并且把毒品犯罪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中完全排除。但同时,我也发现网络上很多说法,是有些夸大,并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也没这么严重。大部分核查的内容,昨天文章已经详细分析过,我就不赘述。这里我主要收集读者一些观点,做点补充。针对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有读者提到“保密不等于封存”。其观点认为:“保密是对外,封存是包括对内”,他担心封存之后警方在办案的时候,还得去申请查询对方的吸毒记录,影响办案效率”关于这个说法,我也去查一下。有一个很关键的点是,这次封存的是治安违法记录,而不是封存吸毒记录。由于“封存吸毒记录”成为很多媒体的标题,乃至都成了热搜词条,所以“封存吸毒记录”这个说法广为流传。不过实际上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原文是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里重点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而不是“吸毒记录封存”。那么理论上这里封存的是“因为吸毒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记录”。比如,某人因为吸毒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遭到拘留和罚款,形成“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后,是这条“治安违法记录”被封存,而不是“吸毒记录被封存”。然后我进一步查证发现,国家对于吸毒人员的登记,是单独一套系统,跟《治安管理处罚法》没关系。昨天文章也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具体对吸毒人员登记、管理、戒毒,仍然要以《禁毒法》《戒毒条例》这样的特别法为准。《戒毒条例》第4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10条提到“吸毒人员登记情况的统计实行年度定期汇总制度,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的登记信息为准。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地区登记的吸毒人员情况进行统计,重点统计吸毒成瘾人员的管控状况。”所以,按照我的理解,这次封存的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而不是封存吸毒记录。不少人担心这次封存之后,警方办案过程没办法迅速查到对方的吸毒历史,所以认为“封存和保密”不同。但封存的不是吸毒记录,警方内部应该还是能快速查到对象的吸毒历史。很多人一个误区就是封存之后,吸毒人员就隐身了,就不被管理了。但吸毒人员仍然还是按照现有模式去管理,要动态追踪,所以警方内部是肯定有单独的“吸毒人员数据库”。这次舆论把“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简单按照“吸毒记录封存”来宣传,容易形成舆论误导。而这种误导是容易出现不良影响。比如,毒贩在引诱人吸毒的时候,可能就会采取“吸了也没事”、“反正会被封存,对以后没影响”这样的错误言论来误导,那么可能就会增加对方吸毒概率。此外,吸毒人员在进行戒毒的时候,可能听信网络上这些误导言论,以为封存后吸毒就不管了,自己就“隐身了”,可能就不会配合戒毒。但事实上,对吸毒人员的登记、管理、戒毒,都是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封存之前怎么管理戒毒,封存之后还是怎么管理戒毒。我在网络上就看到有人发帖说,有戒毒社区工作人员反馈,开始出现戒毒人员不配合的情况。当然,这只是网络上的说法,真实性未得到证实。只是我觉得这是在当前舆论误导下,确实可能出现的状态。关于这次封存的是“治安违法记录”,而不是“封存吸毒记录”,只是我根据公开法律条文,推测出来的情况。我希望能有权威部门出来证实是不是这样。应该有权威部门尽快澄清,对于吸毒人员的登记、管理、戒毒,封存之前怎么样,封存之后还是怎么样。这样就可以平息舆论最大的一个争议点,也可以大幅减轻人们的焦虑和担忧。我只是自媒体作者,我说的只是我的推测,说服力并不大,需要有权威实锤,才能彻底解除人们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