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讯记者吴灵珊通讯员杨宇亭劳动者由A公司入职,却在B公司上班,两家公司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劳动者的薪酬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两公司对员工薪酬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判决已生效。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相同,实际控制人均为丁某。2016年12月底,陈某入职A公司,后被A公司调派至B公司工作,在工作中以B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洽谈和管理事务,并担任B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此外,两公司均对陈某进行考勤并制作工资条,陈某的名片上亦同时记载了两家公司的企业信息。2023年3月底,陈某以“工资发放不准时,影响正常生活”为由,向A公司提出离职。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B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陈某的请求予以支持。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无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龙岗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需要对A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被A公司调派至B公司处工作,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洽谈和管理事务,并经B公司委托,担任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均表明B公司对其工作进行了直接管理和安排。此外,A公司与B公司均对陈某进行了考勤并制作工资条,说明两家公司在对陈某的用工管理上存在混同。陈某的名片上同时记载了两家公司的企业信息,且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丁某,实际经营地址也相同,这些事实进一步证明了两家公司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和混同用工的情况。因此,陈某在两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明确区分,两家公司均应对其劳动权益承担共同责任。
“现实中多发两个以上关联公司交替用工或同时用工的情形,实控人利用多个关联公司进行员工调动,导致频繁更换用工主体,交替轮流用工,影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也侵犯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混同用工案件,构成混同用工的公司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视为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实践中,劳动者入职时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核实与实际用工主体是否一致,以免引发劳动纠纷。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合理规范用工,关联企业之间在人事、财务、业务上做到清晰分离,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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