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杭州市发布《杭州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的管理,提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水平。
新《管理办法》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的建设、供应、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新《管理办法》针对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等安全用气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
燃气用户——
1.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燃具、连接软管等。燃具及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具及用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2)燃烧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
(3)设置直排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4)燃气热水器、采暖炉等应设置专用烟道;
(5)燃气热水器的烟气不得排入灶具或吸油烟机的排气道;
(6)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排烟设施。
2.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具,确需改迁燃气设施或不再使用燃气的,应及时向燃气经营者提出改迁燃气设施或停气申请。
燃气经营者——
通气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不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不得违规配套和供应燃气。场所通气前,燃气经营者应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开展首次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用气环境、燃气设施、燃烧器具及安全装置的合规性,检查合格后方可通气。
日常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燃气经营者应告知燃气用户整改措施,并指导、督促、协助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及时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并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
政策问答
Q1:本办法主要管理哪些项目?
本办法主要管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管道燃气供应与使用行为。根据用户类型分类,主要包括商业餐饮、集中食堂等,工业生产用燃气不在适用范围内。
Q2:可以向哪些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提供燃气?
本办法重点从安全角度考虑,规定了用气场所的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项目提供燃气,除需满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2〕2号)相关要求。
Q3:本办法出台后,商场里的餐饮店还能开通管道燃气吗?
可以。本办法不禁止合法规划的餐饮场所开通燃气。关于所在场所能否开通管道燃气,不取决于整栋楼的性质,而取决于具体场所的规划核准的用途。对于在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时就已明确为餐饮功能的合法商业餐饮(如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区、餐饮街店),经燃气经营者勘查评估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开通。
Q4:政策实施前已建成的项目能否申请开通燃气?
在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2〕2号)相关要求前提下,经燃气企业勘查评估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开通;不满足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指导用户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开通;无法通过改造达标的,不可开通。
Q5:燃气设施与用气场所不符合要求需要改造的,改造费用由谁承担?
燃气设施改造费用按照设施权属,谁所有谁承担改造费用;燃气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燃气用户权属的管道燃气设施改造,应经燃气经营者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